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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瑞士,没有“男人被强奸”一说

如果在瑞士强迫一名男子肛交,这不算强奸,只是性侵。
如果在瑞士强迫一名男子肛交,这不算强奸,只是性侵。 123RF/ Amir Kaljikovic

瑞士刑法定义强奸为“强迫一名女性进行阴道性交。” 因此,从法律层面来看,男性在瑞士不会成为强奸案受害者。在联邦议院今年的秋季例会上,一项议员提案力图改变此种现状,并要求议会就此议题进行切实的讨论。

“强迫一位女性忍受性交的人”被瑞士法律视为强奸犯。但如果受害者是男性,或者施暴者“只是”把物品插入女性受害者阴道,这样的情况在瑞士只被视为性侵犯。

虽然以上两项犯罪行径都可被判处最高至10年的监禁,但最低1年刑期的法规只适用于强奸案件的审判。性侵案也可通过罚款而了结-这一惩罚规则似乎是在默认,较强奸而言,性侵的严重程度相对较低。

强迫口交在别国被视作强奸

通过用男性生殖器插入阴道强奸一名女性和通过肛门插入强奸一名男性是两种不同的犯罪行为-这一规则算是“瑞士特色”。其他大多数国家的强奸定义都更为宽泛-并且性别中立。例如,在德国,“对他人身体强制性侵入的性行为”便是强奸-以此为出发点,强迫他人口交或者在违背他人意愿的情况下,将手指插入其阴道都被视作强奸行为。

而在英国,“违背他人意愿,用阴茎插入他人阴道、肛门或者口腔”的行为也都属于强奸范畴。

Das Schweizer Strafgesetzbuch
瑞士刑法中的强奸概念非常“狭义”:只有针对女性的胁迫性性行为才属于强奸。 Keyst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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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几乎没有男人起诉

从当今观点来看,瑞士在强奸定义上的“分门别类”确实有些“个色”。但从历史角度说,这种情况也并非难以理解:“直到19世纪末,根据德日法律体系,禁止强奸还是为了维护女性尊严。”圣加仑大学法史和刑法教授Lucas Gschwend说。正因如此,强奸妻子和妓女并不构成犯罪-因为此类性行为不被视作对女性荣誉的侵犯。

“相反的是,强迫一名男子肛交不被视为对其荣誉的侵犯,”Gschwend接着说。虽说这种行为也会受到惩罚,但只是为了捍卫“公共道德”-因此,受害者也有可能遭受处罚。“我几乎没听说过瑞士历史上有’男人被强奸’的案例,”Gschwend说。“未报案的此类案件数量肯定很多,因为男性当事人中基本没人会提出申诉。”

待修订的瑞士刑法

1991年,联邦委员会还曾书面表示过:对同性恋及异性恋强奸的区别对待具有其生理原因。瑞士政府目前已经放弃这一立场-在回应最新议员提案时,联邦委员会表示出希望修订法律的愿望,以期在司法层面给予男性作为强奸受害者提出申诉的可能。“但是,强奸概念只涉及性行为。并非所有胁迫下的性接触都属于强奸范畴。”联邦委员会注释到。

这一措辞耐人寻味,对此,谁都可以有自己的理解。提出相关提案的社会民主党议员Laurence Fehlmann Rielle认为上述注释有所不妥,他表示:“我觉得我们应该明确将一切形式的、强迫性的、阴道及肛门插入以及口交都定义为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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