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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醫生在瑞士會被告上法庭嗎?

競業限制對於醫生這個職業是個很有爭議的問題。
競業限制對於醫生這個職業是個很有爭議的問題。 Dahai Shao, Swissinfo.ch

劉醫生*收到了一封律師函,並附有一張1.5萬瑞郎的帳單。原因是劉醫生的太太在距離他原工作診所5公里的瑞士小鎮開了一家中醫診所,而劉醫生當初與這位老闆簽署了一份帶有限制條款的勞動合約。合約中規定,劉醫生在合約終止後,不得在距離這家診所5公里範圍內從事中醫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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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醫生來瑞士從業三年,兩次被告。其實,多數海外中醫師由於語言障礙和社會資源的不足,職業道路充滿著坎坷。最近記者了解到,瑞士一些中醫因為各種原因與老闆簽了帶有“競業限制條款”的合約,之後出現了許多問題。

那麼,競業限制條款的協議合法嗎?其範圍和界線在哪裡?違反的後果是什麼?瑞士有最低工資標準嗎,休年假到底是怎麼規定的?你知道,陰陽合約中,陰合約才具有法律效力嗎?

為此,我們請瑞士凱勒嘉律師事務所(Kellerhals Carrard)的團隊,律師陳成和烏爾斯·馬蒂給大家解答一些這方面的問題,補充一下這方面的法律知識。

競業限制條款在瑞士(Konkurrenzverbot)

首先,瑞士法律規定,競業限制條款(也稱“同業競爭禁止”)是合法的,競業限制條款在勞動關係解除後仍可執行,而且無需向僱員支付補償金。

聽起來似乎有點“霸王條款”的味道?對,律師表示,與其他國家相比,瑞士勞動法對雇主更有利。

但是,但是,在瑞士,與醫生簽訂的競業限制條款基本是無效的。請看下面我們採訪凱勒嘉律師的具體內容。

接受瑞士資訊採訪的瑞士凱勒嘉律師事務所律師團隊
接受瑞士資訊採訪的瑞士凱勒嘉律師事務所律師團隊(從左至右):徐靚、陳成、Urs Marti、羅凱中。 陳成律師(左二),中國業務部首席代表 特別顧問。畢業於瑞士弗里堡大學(法學學士、碩士),擁有中國律師執業資格,在瑞士律師事務所從業近14年,精通漢語、德語和英語。陳成多年來為大量在華投資的歐洲、尤其是瑞士企業提供公司法、併購、訴訟和仲裁方面的法律服務。同時,作為中國駐瑞士大使館以及各瑞中商會推薦的律師,陳成協助眾多中國國有和民營企業完成在瑞士的投資和併購。 烏爾斯·馬蒂博士律師(Dr. Urs Marti)(右二),瑞士律師,瑞士律師協會勞動法認證專家、匯業勞動法委員會特聘外國勞動法專家。烏爾斯·馬蒂博士在瑞士國內和國際範圍內,在商業和合約法(特別是分銷協議、許可協議和研究協議)領域擁有豐富的經驗。作為SBA就業法認證專家,馬蒂博士是所有勞動法問題(個人、公共和集體勞動法)的專家。他定期出版和講授勞動法主題。除了向公司和個人提供法律諮詢外,他的主要專業領域之一是在法律糾紛中,代理和支持他的客戶。 Kellerhals Carrard

1. 在瑞士的競業限制法律規定中,雇主和僱員各有什麼樣的權利和義務?

凱勒嘉(下同):根據瑞士法律,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即便沒有關於競業限制的協議,僱員也不允許與雇主進行同業競爭。但是,勞動合約終止後的競業限制條款必須以書面約定為前提。競業限制的內容和範圍很大程度上取決於雙方在限制對象、地點和時間方面的約定。

雇主和僱員可以在勞動合約中約定離職後的競業限制義務,這種約定在離職後仍然有效,僱員仍需要遵守。另外,在解除勞動合約時,雇主和僱員也可以另行簽訂競業限制協議。

2. 競業限制的範圍和界線在哪裡?

對於所謂的自由職業者,例如醫生、牙醫、律師或建築師,勞動合約終止後的競業限制條款是無效的。因為這些職業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客戶的信任,關鍵在於大學知識和專業經驗。親密感和支持也經常是客戶跟隨僱員離開的原因。對於傳統的中醫,我們傾向於認為競業限制也是無效的。當然,這也不是絕對的,取決於個案的具體情況。

swissinfo.ch:那麼,許多中醫合約的這類帶有競業限制條款的合約還有什麼意義?據我所知,瑞士銀行高管一般都簽有競業限制協議,而且針對的是合約終止後。

銀行高管與醫生的工作性質不同,醫生、律師等工作需要專業知識和經驗,其工作成果與雇主提供的客戶資源、生產資料、技術秘密、勞動條件、培訓等的關聯性較小,其更多地依賴於自身的能力而非雇主提供的條件。因此,對這類人員進行競業限制是不公平的。一方面,此類僱員一般不會從雇主處得到現成的商業秘密、技術秘密等,勞動合約終止後若產生與原雇主的競爭,本質上取決於客戶對服務的選擇,相應地,雇主也就不應過多地限制僱員;另一方面,此類職業的專業性較強,一旦限制,僱員根本無法變更從事的行業,因此,尋找下一份工作幾乎成為不可能,其工作權利和基本生活將大受影響。

相反,銀行高管通常掌握著整個銀行的關鍵商業秘密,包括經營信息和客戶渠道。這些信息並非其通過本身知識經驗直接獲得,而是來源於雇主的資源和積累,屬於雇主提供的條件。銀行高管若在勞動合約終止後從事競爭性工作,上述關鍵商業機密則將不可避免地被直接或間接使用,這樣的競爭對原雇主無疑是十分不公平的。

因此,與醫生簽訂的競業限制條款一般是無效的。競業限制協議在自由職業和非自由職業行業應分別對待。

最後,中醫是否可以完全等同於“醫生”概念,其工作成果是否主要取決於自身能力而非雇主提供的工作條件,有可商榷之處。瑞士當地西醫至少在以下兩方面和中醫有不同之處:其雇主本身一般為專業醫療機構或資深醫生,而許多中醫診所並非如此;另外,大部分中醫一開始並不了解瑞士國情、且都依賴於診所提供的翻譯來提供服務。在這種情況下,我們也理解,雇主為了自身利益,希望在勞動合約中約定有效的競業限制條款。因此,如上所述,我們傾向於認為中醫競業限制也是無效的,然而不排除個案的可能,須視具體情況而定。

3. 僱員違反競業限制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雇主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是一項基本規則。但由於證明損失非常困難,雙方通常約定一項違約金來免除雇主證明實際損失的義務。例外情況下,如果有特別的約定,雇主可以要求實際執行合約終止後的競業限制條款。

如果雇主與僱員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一旦僱員被認定違反該條款,就需要按照合約約定支付違約金。並且,僱員在支付完違約金後,仍需要履行競業限制義務,這是法律對雇主的保護和對誠實信用原則的維護。也就是說,只要雙方約定了僱員在特定期限、特定地域範圍內的競業限制義務,僱員就需要履行該義務。

4. 如果僱員以其配偶或者近親屬的名義從事競業限制的行為,是否構成對競業限制協議的違反?

如上所述,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的同業競爭是被法律所禁止的,勞動關係終止後,對於傳統中醫來說,競業限制條款很可能會被認定為無效,因為中醫這類專業性人員的成功依賴於客戶的信任以及專業知識和經驗。假設競業限制有效的情況下,僱員以配偶或近親屬或任何第三人的名義,實際上自身從事競業限制的行為,也構成對競業限制協議的違反。其掩飾的行為只是造成前雇主舉證的困難而已。

swissinfo.ch:在瑞士的實際情況是,多數醫生都在執行當初與前雇主簽署的同業競爭約定,比如,在離住所和原從業診所較遠的地區(協議規定範圍之外)從業或開自己的診所。按照您的說法,這麼做其實是沒有必要的?

如上所述,對於醫生來說,勞動合約終止後的競業限制條款是無效的。中醫是否可以等同於“醫生”,尚有不確定的因素,並需進一步的司法實踐來界定。

但是,競業限制通常都有2個因素需要考量:1.不應導致原僱員無法工作和生活;2不應形成對原雇主的不正當競爭,即利用勞動合約存續期間獲得的商業秘密對原雇主開展競爭。因此,我們認為,您所述的情形,初看具備一定的合理性:既避免原雇主客戶被原僱員搶走,也允許原僱員繼續從業。但此種情形是否可以直接類推適用中醫,尚需司法實踐進一步明確。從律師的角度而言,我們分別從勞資雙方的不同立場出發都能找到相對的依據和理由。

5. 競業限制是否也適用於服務中醫的翻譯人員?

對於翻譯人員來說,精心起草的針對勞動合約終止後的競業限制條款很可能是可以執行的。

swissinfo.ch:這一點,我太不能理解。既然醫生的競業限制條款在解除合約後都很可能會被認定為無效,而針對中醫診所的翻譯的條款為何“更加”嚴格?

我們認為翻譯的工作性質與醫生、律師等類似,幾乎不需要雇主提供的勞動條件,只需要憑藉自己的能力即可完成工作任務。並且,翻譯一般也不會與雇主形成競爭關係。因此,原則上,沒有必要對翻譯進行競業限制。但是,鑑於中醫行業的實際情況,雇主若希望排除通曉經營情況的翻譯將來從事競業限制的行為,精心起草的競業限制條款仍很有可能對翻譯這一自由職業具備可執行性。其中,翻譯與醫生最大的差別在於:翻譯離開中醫行業後仍有廣泛的其他行業可選來從事翻譯職業,並且翻譯獲得的中醫方面的專業詞彙可能是通過雇主培訓和指導獲得。

此外,一般都會要求翻譯承擔保密義務。但保密義務並非競業限制,可以一定程度保護雇主且一般沒有關於保密義務條款效力的爭議。

集體勞動合約是僱員一方(可以是工會代表僱員簽訂,也可以是僱員的聯合會、委員會等代表僱員簽訂)與雇主通過平等協商,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的勞動合約。集體勞動合約是僱員聯合起來爭取自身利益的一種形式(單個的僱員與雇主的談判能力較弱)。在沒有簽訂單個的勞動合約時,可以按照集體勞動合約的內容履行。

6. 瑞士法律是否規定了最低工資標準?

瑞士沒有法定的最低工資標準。但是很多集體勞動合約會規定最低工資。

7. 雇主如果違反最低工資標準會有何種法律後果?

如果雇主沒有遵守集體勞動合約規定的最低工資,僱員可以要求額外的工資支付。此外,集體勞動合約很多時候都會規定對違規雇主的製裁(例如罰款)。

8. 法律是否規定了僱員的工作時長?

瑞士勞動法在區分兩類僱員的基礎上分別規定了每週的最長工作時間:第一類(工業企業僱傭的勞動者和白領,如辦公室文員、技術人員和其他帶薪僱員),最長工作時間為每週45小時。第二類(其他的勞動者,主要是建築業工人和工匠),最長工作時間為每週50小時。

原則上,在瑞士解僱僱員是不需要理由,瑞士雇主可因任何原因解除與僱員的勞動關係(任意解僱),而被解僱的僱員僅有權要求雇主提供書面的解僱原因。而且簽訂解除協議包括僱員在法定受保護期內(疾病、懷孕等)

9. 雇主對於工作時遲到、早退、玩手機的僱員有何權利或可採取的措施?

對此類僱員,雇主可發出正式警告或一般的停止相關行為的通知。但是,這種不當行為不足以達到立即解僱的程度。只有在已經發出警告且再次違反的情況下,立即解除勞動合約才是正當的。

10. 勞動合約中的紀律與懲處條款是否有效?雇主根據勞動合約中的約定對員工進行處罰(例如扣工資)是否合法?

瑞士債法典和瑞士勞動法均未規定紀律措施。雇主採取紀律措施的權利是基於僱員的工作職責、忠誠、勤勉、遵守指示以及雇主下髮指示的權利。通常建議在人事規章制度中規定紀律措施。

瑞士產假為產後的前14週(但女性僱員可提前開始工作)。健康保險基金每天支付僱員80%的薪水或最高每天196法郎。雇主可以選擇支付更多,但瑞士沒有陪產假的規定。

11. 雇主與僱員簽訂陰陽合約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對於陽合約,如果締約雙方同意他們之間簽訂的合約不實際履行,僅僅是為了向第三方提供一個合法交易的表像或憑證,那麼這樣的交易會被認定為無效。而未公開的、與雙方真實意願相符的勞動合約(陰合約)的有效性,取決於某些條款是否滿足相關的法定要求。

12. 雇主如果不協助辦理養老金提取手續,僱員有何應對措施?

一般來說,任何人離開歐盟時,都可以(而非必須)提取全部的養老金。即使是移居到歐盟國家,也可以提取超過強制繳納部分的養老金。雇主對此沒有任何權利,僱員可以直接向負責養老金的相關部門提取。

13. 瑞士法律對於帶薪年假的天數有規定嗎?

在瑞士,所有的僱員每年都至少有四週的帶薪年假(20歲以下的年輕人有五週),其中兩週須連休。而瑞士勞動市場的慣例是更多的合同約定假期,一般為五週。因此50歲以上員工的五週假期是約定,符合慣例,但非法定。

14. 僱員只工作半天(50%工作,即如按照40小時/週計算,只工作20小時)的情況下,如何計算帶薪年假的天數?

只要非全日制僱員定期工作,他們享有的年假就與全職僱員相同。但是,對於定期工作的非全日制僱員,其未休年假的補償按照其固定工資來計算;不定期工作的非全日制僱員,其未休年假的補償須按平均工資計算。

非全日制僱員包括定期和不定期兩類,前者例如每天固定13:00-17:00來上班,後者只有在需要時才來做一些輔助性的工作。對於前者來說,其享有的帶薪年假數量與全職僱員一致,但在未休年假的補償金上,只能按照其自身工資來計算,而不能按照全職僱員的工資來計算。而對於後者來說,其未休年假的補償按照其應獲得的平均工資計算。

15. 中醫雇主在診所沒有足夠的病人的情況下強制要求僱員休年假是否合法?

原則上,雇主決定僱員休假的時間。但雇主必須盡可能考慮僱員的意願。此外,雇主一般應提前至少兩到三個月公佈假期計劃,以便僱員可以提前安排。在任何情況下,雇主都不能以患者數量不多而強迫僱員按小時或按天休假。

16. 誰對中醫在工作中出現的醫療事故負責?雇主還是僱員?勞動合約中由僱員承擔醫療事故責任的約定是否合法?

都需要負責。雇主根據合約法律關係和侵權法律關係而承擔責任,而僱員也應承擔侵權責任。僱員承擔所有醫療事故責任的條款是無效的。

17. 之前多次提及關於中醫是否可以等同於“醫生”的問題,那麼目前中醫在瑞士法律中的定位到底如何?

在瑞士,根據執業醫師法,只有接受過醫學教育的人才可以稱自己為醫生。在這種意義上,不是醫生而從事中醫活動的人只能算是補充醫學從業者。如果有人在沒有醫生文憑的情況下稱自己為醫生,他可能會被起訴。傳統中醫(TCM)作為傳統醫學(從中國的角度來說的“西醫”)的補充醫學被承認。因此,在實踐中,中醫在瑞士稱自己為“TCM Doctor”,明顯作出了區分,是合規的。從勞動法的角度而言。

(以上採訪均來自瑞士凱勒嘉律師事務所外部链接的律師團隊。特別感謝:陳成、Urs Martin、徐靚和羅凱中)

最後,前面說的劉醫生*的事情怎樣了?發稿前,劉醫生告訴我們,說他違反合約開診所的事情沒有下文了。他在半年多以前收到原雇主律師的一封律師函和一張1.5萬瑞郎的付(罰)款單,但是劉醫生沒有支付,也沒有理會,此事至今沒有任何進展。 (*化名)

那麼,你在瑞士工作中經歷過、或正在經歷不合法、不合理的待遇嗎?如果你有關於瑞士勞動法的問題不知道該如何解決,或想了解相關法律法規,那麼請在下面提出你的問題,接受我們採訪的律師團隊可以幫助你。 (點擊下面圖片,按說明提出你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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