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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如何从机制上确保监管银行业?

Keystone

随着G20伦敦金融峰会日益迫近,国际社会对引发此波全球金融危机根本原因之一的“银行业监管问题”越来越关注。

尽管在这场金融风暴中,瑞士银行业也遭受了损失,但拥有百年历史的瑞士金融界经营理念,还依然有其可取之处。

透过对瑞士银行业完善与健全的监管体系剖析,便足以给业内人士留下值得深思并吸取富有借鉴意义的举措。

瑞士庞大的银行体系

据官方不完全统计,只有700多万人口的弹丸小国瑞士且拥有470多家独立银行,以及分布各地的5000余家分支机构,大约全国人口中每1400人就拥有一家银行办事机构,由此可见瑞士还是世界上人均银行稠密度最高的国家。此外,瑞士在海外还有380多家银行,本土还有许多不从事银行普通金融业务但却经营资本管理的特殊银行。

据“瑞士银行家协会”(Swiss Bankers Association)内部统计数据显示,这些特殊银行吸纳了世界上大约43.2%的私人资本(Private Capital)47,500亿瑞士法郎、有价证券(portfolio)超过119,000亿瑞士法郎。瑞士银行业的年均直接产值约占GDP总值的14.1%;间接产值超过37%;除银行职员个人交纳税收外,银行业上缴联邦政府的税款就占国家税收总额的13.6%。

瑞士目前还是全球最大的离岸金融中心,其处理的离岸金融业务超过市场份额额35%,总量远比伦敦、纽约以及法兰克福多得多,是业内人士普遍公认的国际资产业务管理的全球领导者。由于瑞士银行的保密法(Banking Secrecy)加上许多大银行业务情况从不轻易向外披露,所以就瑞士银行业的统计只是个大概数字。由此可见,瑞士如此庞大的银行体系、如此宏大的资产拥有与管理规模,高效有序、严密规范的机构运转,靠得就是健全的银行监管机制与全面的银行监管内容。

瑞士银行的监管机制

记者采访中获悉,瑞士对银行业实行两极监管机制。成立于1935年的“瑞士联邦银行委员会”(The Swiss Federal Banking Commission-SFBC)是国家监管机构,也是银行监管的最高权力机构。联邦银行委员会虽然行政隶属于联邦政府财政部(The Federal Department of Finance-FDF),但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与管理,银行委员会除了常设秘书处外,还特别设立以下五个部门:“投资基金管理部”;“银行监管部”;“大银行监管部”;“交易所和证券交易监管部”;“法律部和总务部”。

在这一完善与系统的监管机制中,对瑞士银行业实施直接管理的不是联邦银行委员会常设的秘书处,而是由《银行和储蓄银行法》即《银行法》认可的私营审计公司(Private Audit Firm)。据此规定,每家瑞士银行必须从银行委员会认定的20家审计公司中任选一家作为监管自己的公司,一经选定若银行再要更换审计公司则必须征得银行委员会的事先批准。而审计公司按照规定则必须定期向银行委员会提交对自己所管辖银行的审计报告。

由于私人审计公司担负着非常重要的职责,所以银行委员会对审计公司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工作的独立性等直接影响监管效果方面实施非常严格的监控与管理;银行委员会有权力撤销审计公司作为银行审计机构的资格认可。

瑞士银行的监管内容

瑞士银行的监管内容主要包括对银行成立资格的把关和对银行遵守营业规范的管理两大块。在瑞士除了各个州立银行和外资银行外,其他所有体制的银行需要注册成立则必须首先征得银行委员会对其资格的认可与批准。

这样做的目的是要确保债权人(Creditor)的利益,使每家注册的银行都具有足够的支付能力和支付手段;从而保障整个国家银行系统供应货币和贷款中心的职能与信誉;维护瑞士银行恪守法律、遵守职业道德、诚实可信的良好声望。为实现上述目的,瑞士联邦《银行法》授权银行委员会对以下两大块内容实行监管:首先,严格把守银行成立资格审查关口。所有要求注册的银行在申请中必须明确陈述清楚经营内容和经营地域范围,并已经具备了与经营业务活动相应的内部组织机构设置等。

每个银行必须有两个功能设置完全分离的执行机构,即银行业务执行部门和行使监督控制权力的独立部门。此外,银行还必须设有独立与上述两部门、具有最高决策权的董事会;任何人不能同时在银行业务部门和董事会中兼职;银行发展到一定规模时必须设有直属于董事会的内部审计组织。

除了对银行组织设置的把关外,更为严格的是对银行资金拥有率的把关。银行启动时往往因经营不力而会遭受损失,这时需要有银行股东交纳的最低资本来作弥补;此后最低资本的性质则表现为银行的自由资本(Free Capital)。银行委员会对各个注册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都会有非常严格甚至是苛刻的要求。

其次,严格监管银行是否遵守营业规范。为银行能够在不危及债权人利益前提下弥补业务运行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并有能力对银行自身的不动产(Estate)及营业设备购置进行融资(Financing),《银行法》规定:银行自由资产和债务要保持适当比例,银行自由资产金额不得低于银行高风险项目的8%。因为自由资产要应对的首先是信贷风险,即客户无法清偿的损失(亦即所谓的呆帐和坏帐)。

从整体上看,瑞士对银行自由资产的规定要比通行的国际标准严格,它已构成瑞士银行监管的核心内容。

瑞士银行的监管特征

瑞士银行监管工作最具特征的是它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为保证银行委员会能依法从业,使它的监管工作能顺利进行,瑞士于1934年公布了《银行和储蓄银行法》。随着金融业的发展和银行经营范围的逐渐扩展,瑞士又相继颁布了《投资基金法》;《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法》;《银行和储蓄银行规则》;《外国银行管理规则》;《投资基金规则》;《交易所和证券交易规则》等法律法规。这一系列法规明确了瑞士银行委员会作为国家监管机构所拥有的权限,以及各个银行必须履行和接受监管的各项义务。

而近年来,针对金融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又相继出台了《银行自由资本条例》;《银行流动资本条例》等各种细则性法规;这些法规的出台又为银行委员会的监管提供了精确的法律尺度。法律的不断完善,不仅从不同层面上规范着银行的经营活动,也使银行监管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瑞士银行委员会有了各种法律法规来规范银行业的经营活动,其工作的独立性特征就更加突出。由于银行委员会的特殊性质,其成员就不能在任何银行和金融机构任职;瑞士银行委员会现行成员均系著名金融专家、经济学家;他们每月定期举行会议、研究金融监管的方向与存在问题等;依据法律规定他们还必须每年向瑞士联邦政府委员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虽然银行委员会成员都须经联邦政府委员会批准任命,但联邦政府委员会却无权对银行委员会下达任何指示;无权插手银行委员会的监管与内部事务;也无权过问更不能左右银行委员会对案件的处理结果。这种高度的自主性和独立性无疑成为银行委员会有效地、充分地行使监管职能的前提。

瑞士银行监管权威性

瑞士银行监管中的权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诸方面:一,银行委员会有权在联邦法律框架内起草、制定涉及金融监管的具体细则和规定,经联邦委员会批准即可生效执行。

二,银行委员会对银行审计机构拥有广泛的咨询权和听取报告权。当银行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听取审计机构对某一银行的审计工作时候,传统意义上瑞士最具权威性的银行保密法也无法阻止他们履行监督与管理的职责。此外,各大银行必须接受对银行委员会有诸多报批义务和申报义务;规定各个银行在当年营业年度结束后60天内必须汇总所有核心数据呈报银行委员会,以便掌握这些银行的最新业务动态,尽早察觉薄弱环节。

三,银行有违反《银行法》或出现其他潜在弊端时,银行委员会有权果断采取措施。为维护金融秩序并消除弊端,当银行委员会发现或觉察到某一银行出现操作潜在隐患或有可能导致金融事故时,通常情况下该委员会采取的第一举措就是果断予以制止,至于后续将会采取何种严厉程度的惩处则须视违规情节轻重而逐步上升;最严厉的处置甚至将会立即颁布明令将某人开除出银行董事会或业务领导层。

四,在债券人(Bondholder)债权受到严重威胁时,银行委员会有权将审计机构人员派至该行作为观察员并授权其对该银行业务进行深入监督,这种监督有时甚至会对银行业务构成直接干预。

银行委员会在拥有之高无上权威的同时也必须本着公平、适度、诚心的原则执行上述监管措施。当银行对银行委员会的决定持有异议时,亦有权向联邦法院上诉,但联邦法庭一般都赋予银行委员会极大的权衡及操作空间,而且通常留置对专业问题的评判权力。瑞士银行在逾百年的发展历史中积累了无数经验教训,因此经营作风更趋谨慎、识别与应对各种金融风险能力也在不断增强,从而使得瑞士银行业在过去几十年间安然渡过了发生的数次世界性金融动荡,并将个别隐性风险消化在本行业内部。

严格的监管促进了银行业的强化风险意识,充实应对各种风险的资金与能力;使每个银行在独善其身的同时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兼济他人,从而牢固并奠定了瑞士整个银行体系的根基,保障了瑞士金融地位的巩固和声誉;而瑞士防范于末然的监管措施在发挥着监管、控制和管理职能的同时,也在潜移默化地为瑞士银行业构筑着良好的从业环境与和谐的营业气氛,为瑞士银行业的发展创造了有利的外部环境。

瑞士资讯(swissinfo.ch),外援记者,愚大

瑞士银行业起源时的功能近似于“钱庄”,只是替熟人保管值钱的东西而已,根本没有放贷业务;但是从拥有储蓄与管理私人资本功能算起且也有数百年历史;真正具有现代银行业特征的雏形那才是最近100多年的事情。

据记者从博物馆考证获悉,瑞士银行业的兴起还与宗教以及当时社会变革密切相连。早在16世纪,随着基督教加尔文教派的兴起,大批受迫害的新教徒携带大量钱财从法国和意大利逃到日内瓦,他们为保险起见纷纷将钱款托交给声誉较好的日内瓦私人银行打理。

为避免泄漏这批新教徒的财政状况,银行家们才逐步建立起可以替客户保密并亦可互相约束的行规。

日内瓦会议于1713年颁布了旨在规范与监督银行业工作的《银行法》;到了1789年,许多欧洲大陆国家爆发了社会变革运动,拥有银行保密制度的瑞士遂成为欧洲各国改革受害者政治和金融的避难所,这之后才从真正意义上推动了此间银行业的快速发展。

历史文献还显示,当年颁布的《银行法》中有47条明确规定:其中包括银行职员(无论其是雇员、代理人或监督员)都必须严格保守其与客户往来情况及客户财产状况等有关机密;否则将面临6个月至5年的监禁,以及最高处以5万瑞郎的罚款。

此外,银行与员工签署的协议终身生效;不因职员离职、退休或解雇而失效。这些规范银行雇员操业品行的明文条令为瑞士联邦政府银行委员会后来颁布的旨在加强对银行业监督与管理的《银行和储蓄银行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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