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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与器官捐献

根据一项民意调查,瑞士人对器官捐献的了解过少 Keystone

瑞士缺少人体捐献器官,2007年7月1日生效的一项器官移植法应该可以改变这种状况。联邦卫生局局长Thomas Zeltner说:“每年一些病人因等不到器官而死去。” 2006年38名列入等待器官名单中的病人在得到器官之前病逝。

在新出台的这条法律下,瑞士将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个器官配给机构。同时进行宣传,让国民意识到器官需求的紧迫性。

瑞士每100万人中有10.7人捐献了器官,在欧洲排名仅在希腊之前。

Zeltner继续说:“重要的是,国民必须对器官紧缺问题有所了解。根据一项民意调查,60%瑞士人愿意捐献自己的器官,但是只有15%拥有捐献证明。因此有意捐献器官的人也一定要来登记。”

新立法

只填写一个捐献证明还远远不够,还应该将此事告知家属。

因为当濒临死亡的人不能做出任何表示时,家属必须做出决定是否将垂危亲人的器官捐献给等待移植的人。一般情况下,家属在紧急情况下,存在拒绝器官捐献的趋势。

在新法律的帮助下,瑞士将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个器官配给机构,这一机构将负责调配器官的供给,并负责填写“等待名单”。

直至目前瑞士并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器官摘取和移植条例, 因此在全国范围之内制定一个统一的法律规范是势在必行的。

信息宣传

因为器官的紧缺,调配器官供给的公正性就非常重要。配给标准应该以医学上的紧急性、对于病人病情的缓急程度及在名单上等待时间的长短为主。但是Zeltner强调,任何人都没有得到捐献器官的权利。

除了器官配给的公正性之外,器官捐献法还对于人的尊严、个性和健康给以了极大的保护,以免滥用现象的出现。器官、组织和细胞的捐献是义务的,器官交易被绝对禁止。

根据民意调查结果显示,瑞士人关于器官捐献知之甚少,这一点将在2007年7月1日之后有所好转,因为新出台的法律规定,瑞士公民必须得到全面及透明的器官移植信息。

瑞士资讯(swissinfo)及通讯社

两种方式可以表达捐献器官的愿望:

一种是明确捐献-濒临死亡的人或其亲属明确表示愿意捐献器官。美国、英国、爱尔兰、德国、荷兰和斯堪的纳维亚半岛国家使用这种方法。

另一种是默认捐献-倘若濒临死亡的人或其亲属不表示反对捐献器官,则被认为是默认捐献。法国、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希腊、比利时、奥地利和卢森堡使用这种方法。

瑞士各州自行决定,分别使用这两种方法中的一种。

从2007年7月1日实施使用的器官移植法规定,只有当本人在死前表示愿意捐献器官时,其器官才可以在死后被摘除。

如果没有亲笔签字的捐献证明,必须由死者亲属表达是否捐献器官的愿望。

如果也没有亲友的表白,则不允许摘除死者器官。

医学上分为两个过程:从捐献人身上摘取器官和往接受者身上移植器官。
第一个人体器官(肾)移植1933年发生在前苏联。
1964年瑞士在苏黎世医院进行了第一个肾移植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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