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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人拥有充分的网络言论自由

瑞士联邦法院的判决是对瑞士电视台的一种支持 Keystone

网络世界为人们搭建起一个言论平台,在这里人们可以自由抒发自己的见解,但自由到什么程度,或许各国都有不同的尺度和界限。在瑞士,在网络上发表言论的人,其身份受到法律保护。

最近瑞士联邦法院刚刚宣判了一个判决,这一判决进一步维护了媒体自由:媒体单位允许面对司法部门的调查,对在博客上发表评论者的身份予以保护。

这场官司从2009年瑞士电视台SF播出了一个名为《阿尔卑斯要塞-堡垒中的生活》的节目说起,在电视台的网站上,就这个节目开设了一个相关博客,观众可以发表言论,有感而发。

一个名为“A.M.”的人在博客的评论中针对第三者发表了一些带有蔑视的评论。受到攻击的人,向楚格(Zug)法院提出了起诉,楚格法院为进行刑事调查而要求瑞士电视台提供A.M.的电脑IP地址及用户真实姓名。

瑞士电视台依据“信息来源保护”条例,拒绝配合并向楚格最高法院提出申诉。楚格最高法院驳回了瑞士电视台的申诉,理由是该案件不在“信息来源保护”条例有效范围之内。

瑞士电视台并未妥协,继而向联邦法院提出了申诉。2010年11月10日得到联邦法院判决,瑞士电视台胜诉。

维护媒体单位的监督权

联邦法院的这一判决,保证了在个人或媒体网站上发表评论者身份受到保护。

信息来源受到保护的前提条件是,评论必须至少含带一些信息,但对于内容的要求并不很高,因为在现在传媒中的报道形态中,原本信息性和娱乐性的界限就不大。

在这个案件中,该条评论中有一定的信息性,因此瑞士电视台可以依据“信息来源保护”条例行事。许多法官强调,这一判决对于维护编辑部的秘密和保证媒体自由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对瑞士媒体的监督权予以了保护。

编辑部承担责任

瑞士电视台依据的是瑞士刑法第28条,维护媒体“信息来源保护”权力。该条规定允许媒体面对刑事诉讼单位的追查,对发表言论者身份保持缄默。

但是编辑部自己必须对不良内容的评论-比如有损荣誉或者诽谤性言论,承担责任。

瑞士媒体委员会主席Dominique von Burg对于联邦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非常满意,认为这是对瑞士媒体自由的最大支持。

他说:“如果媒体成为司法的辅助力量,就太过分了。”但是媒体的自由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媒体必须对其页面上的博客有所监督。”他认为带有讨论的论坛或者博客应该派专人主持。

瑞士并不是唯一的一个国家要面对网络诽谤问题。

英国针对网络诽谤的法律十分严格,法院有权勒令关闭一个网站或者要求公布博客作者身份。但是现在正在讨论修改相关法律。

2006年爱尔兰法院拒绝Ryanair航空公司提出的要求,公布一名在工会网站上发表言论的驾驶员名字。

美国并没有针对来源保护的相关法律,但也发生了多起纠纷。

2009年伊利诺伊州报纸提供了5名对一个凶杀嫌疑犯文章发表过言论者的资料。

2010年蒙大拿针对一个双重凶杀案发表评论的人们,被迫出庭作证。

佛罗里达和得克塞斯州司法单位对博客作者身份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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