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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在资产核查中的”带头”作用

Keystone

负责对“阿拉伯之春”下台独裁者财产作核查的瑞士调查人员表示,他们目前已辨认出可疑突尼斯人的全部资金。至于埃及资产,则仍需对上万笔交易细细梳理,联邦代理总检察官玛利亚-安东奈拉·比诺(Maria-Antonella Bino)解释。

无论是突尼斯、埃及还是利比亚,瑞士都迅速宣布冻结前独裁者侵吞的可疑资产。

在调查展开一年半后,联邦检察署(MPC)代理总检察官玛利亚-安东奈拉·比诺对目前状况作出总结。阿拉伯之春的各个案卷是瑞士检察署的重中之重,该署希望能在明年年底前完成调查。

瑞士资讯swissinfo.ch:自联邦委员会在阿拉伯之春开始之际即宣布冻结资产后,在瑞士的资金数额是否有所增加?

玛利亚-安东奈拉·比诺:就前总统穆巴拉克下台后冻结的资产和现阶段调查而言,在最初的4.1亿美元(约合26亿元人民币)之外又增加了2.9亿美元(约合18亿元人民币)。在对支持或参与犯罪组织提起公诉的框架下,由联邦检察署要求的调查行动发现了这笔资金。

对于突尼斯,最初公布的6千万美元(约合3.8亿元人民币)数额没有变化。联邦检察署对突尼斯案卷的调查已进行了一年半。我们在瑞士未发现其它疑有非法来历的资金。据我们所知,本署已尽权力范围内可尽之责。按联邦委员会命令冻结的金额与刑事诉讼冻结金额相吻合。

瑞士资讯swissinfo.ch:至于埃及方面,6月开罗对穆巴拉克家族的判决判定他本人没有贪污。进行中的审判对联邦检察署所做调查有何影响?

比诺:显而易见,在类似阿拉伯之春过程中的诉讼程序里,调查的深入和围绕被侵吞资产与责任嫌疑人的宣判,都会对瑞士所做调查的进展与结果产生深远影响。我们调查的事件都来自这些国家。

因此,将新进展及时通知我们就极为重要。

目前我们在对埃及判决结果的影响做出分析,从埃及媒体上可以了解到,判决结果不止一个。

换句话说,无论是埃及还是突尼斯,当地的诉讼程序仍处于进行时。

瑞士资讯swissinfo.ch:除埃及外,贵署是否还涉入与阿拉伯之春有关的其它事务?

比诺:我们的调查目标主要是洗钱嫌疑,及涉嫌支持和参与利比亚境内的犯罪组织,目前对洗钱的调查主要围绕叙利亚。受怀疑对象为利比亚和叙利亚侨民。

瑞士资讯swissinfo.ch:总检察官迈克尔·劳伯(Michael Lauber)宣称,瑞士曾是唯一在阿拉伯之春事务调查中取得进展的国家。这是否依然属实?除起诉方外,联邦检察署是否还与其它国家司法部门进行合作?

比诺:瑞士已取得极大进展,而且我们以很快的速度操作。同时我们也在与其它一些同受牵连的国家合作,这一合作很有成效。埃及和突尼斯案卷的执行过程中,一直都有互相协助的请求。

瑞士资讯swissinfo.ch:瑞士进行的司法程序是否会影响到可能在其它国家展开的程序?

比诺:在此我只能谈谈个人看法。瑞士是第一个冻结资产的国家,我们的调查也进行得相当深入。这一相对超前的位置可能会对其它国家起到带动效果,这是因为我们向其它外国司法机构提出互助要求,由于我国所提要求中涉及的因素进而引发新的刑事诉讼。

瑞士资讯swissinfo.ch:您能对调查时间作出一个估计吗?

比诺:关于瑞士的调查及最终的结束,我们希望用月而非年来计算,不过对时间长短作出预测总是很困难。每个调查的进展都依赖于多种因素,并不完全取决于调查人员的工作力量。调查所涉人员都有权对几乎全部调查活动提起上诉。按照所提问题的复杂程度,上诉得到联邦刑事法庭处理需要1-8个月时间。而在某些案件中,联邦刑事法庭的裁决也可能会成为上诉对象,这也可能导致数月的延长。

我只能再次指出,阿拉伯之春的相关案件是联邦检察署的重要任务,正如总检察官劳伯在上任之初所宣称的那样。因此,我们在为这些调查的进展而加紧努力、集中部分资源。

瑞士资讯swissinfo.ch:贵署是否依然缺乏对付棘手案卷的能力?

比诺:在这类程序中,我们总是可以增加10或20个人手。然而这并不一定就决定了联邦检察署的工作效率。首要的是良好的战略、在正确的时机作出正确的决定,以及一点运气。

现在有20多人(警察、检察官和金融分析家)在处理埃及和突尼斯案卷。调查仍然相当复杂。

仅是埃及案卷,就有大约140个银行关系受到调查,我们的金融专家已分析了一多半。每个银行关系的分析涉及200-5000个金融交易。您可以想见任务的繁复程度。

瑞士已发起多个提案,旨在施行一套在国际间协调合作,与政界人士金融犯罪作斗争的诉讼程序。

瑞士支持位于巴塞尔的国际资产追回中心(ICAR),及由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UNODC)和世界银行于2007年联合提出的《追回被盗资产倡议》(StAR)。

瑞士自2001年起,就在洛桑组织政府专家的非正式会议。

2010年6月,瑞士与《追回被盗资产倡议》合作,在巴黎就“资产的发展与追回”议题组织了一次国际会议。

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谈判期间,瑞士曾为实施将非法资产归还原属国的义务及赔偿受害者作出努力。

瑞士于2009年9月24日批准该公约,并于当年10月24日开始实施。

来源:联邦外交部

瑞士于1990年针对洗钱制订了刑事条款(第305bis条和第305ter条)。

以1998年针对洗钱的法律,瑞士为银行、保险公司和独立的财富管理机构-即所有金融中介机构-引入了份内义务。

这些机构在发现可疑交易时,有责任对疑点进行举报。

2009年2月1日,打击洗钱措施的各项改善开始正式实施。

来源:联邦外交部

(译自法文:小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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