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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离欧洲经济区须国会同意 英法院驳回

此内容发布于 2017年02月03日 - 08:35

(法新社伦敦3日电) 英格兰高等法院今天挡下一项法律挑战,提告人要求政府退出欧洲经济区(EEA)须经国会批准。退出欧洲经济区是英国脱欧(Brexit)程序的一部分。

这是主张「软脱欧」(soft Brexit)人士向高等法院递出的案子。「软脱欧」让英国脱欧后,可继续留在欧洲单一市场。

英国最高法院上个月作出划时代判决,政府必须获得国会批准,才能启动作为正式脱欧机制的里斯本条约(Lisbon Treaty)第50条规定。

不过高等法院法官驳回同样要求需获国会批准才能启动条约第127条的法律行动。启动条约第127条将让英国退出欧洲经济区。

欧洲经济区除涵盖欧洲联盟28个成员国,还包括挪威、冰岛和列支敦斯登侯国(Liechtenstein)。

欧洲经济区协定规定,在欧洲单一市场的人员、商品、服务和资金可自由流通。(译者:中央社周慧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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