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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协助自杀”的去处

安眠药戊巴比妥,被只求速死的人服下 Keystone

过去的5年中,瑞士利用协助自杀手段结束生命的人数增加了60%,政策制定者们想提高人们对舒缓治疗方法的利用,从而减少对痛苦死亡的恐惧。

2011年,瑞士协助自杀的两家主要机构- “解脱”(Exit)和“尊严”(Dignitas)-协助了560人结束了自己的生命,这个数字为瑞士总自杀人数的1/3。

大多数选民一致认为,人具有选择死亡的权利。但在协助自杀实施细节上,人们却表现出分歧,正如上个月沃州(Vaud)进行的选举,该选举针对安老院是否有权利协助自杀。

法语区各州选民们接受了当地政府的建议,规定必须是在当事人患有无法治愈的疾病或受到致命伤时,疗养院和医院才可以考虑协助病人自杀。

除此之外,瑞士法律强加的唯一条件为:病人要自己实施,协助者在他们的死亡上不应有既得利益。

安德里亚斯·韦伯(Andreas Weber),作为舒缓疗法的医生,每年负责的晚期病患有300名,对于临终病人的需要和愿望,他比大多数人都具有发言权。

据他估计,这些病人中约有20位严肃表达了他们想通过协助自杀离世的意愿,有1-2名病人会采取协助自杀的方式。在苏黎世举行的世界死亡权力协会联合会(World Federation of Right-to-Die Societies)最近一次代表大会上,韦伯解释了病人心怀此念的原因。

对痛苦的恐惧

“考虑协助自杀有两个主要原因,一是病人对痛苦的恐惧,二是病人不想成为亲人们的负担,或者不想进护理中心。对于一小部分人来说,他们只是不想这么继续生活下去。”他告诉与会代表们。

“他们左右为难:他们不想太晚离开人世,这样受的折磨太多;也不想过早离开,那样会错失美好生活。”

“通过帮助病人克服心理上的两个主要恐惧,我们发现,他们自杀的愿望也逐渐消失了。”在苏黎世,韦伯的舒缓治疗中心对病人承诺,一直到病人生命走到尽头,他们都可以为病人缓解所遭受的痛苦;对呼吸困难病症的病人,他们选择使用镇静剂;对于生命垂危的人,他们中心也提供24小时服务。

瑞士联邦司法部长西蒙奈特·索玛鲁嘎(Simonetta Sommaruga)强调了舒缓治疗的作用,并在代表大会上她的讲话中,保证在全国范围内增加拨款。

“协助自杀是一种可能,但是缓解痛苦的药物为生命尽头的人们提供了其他可能。应该在首先对其他可能有知情权后,病人再考虑是否选择离开这个世界。”她说。

一位参加世界死亡权力协会联合会代表大会的普通医务人员说,她和同事们对于如何面对生命垂危的病人,这方面的知识还不够完善,她呼吁在舒缓治疗方面应对医务人员进行义务培训。

目标群体

对于自己处理的协助自杀被提起诉讼的记录来看,苏黎世的检查官安德里亚斯·布伦纳(Andreas Brunner)指出,近年来,寻求协助自杀的人数处于增长趋势。

“最初,协助自杀只考虑晚期病人;慢慢地,也涵盖了忍受极度病痛、饱受折磨的那些人。”他说。

“应该让那些患有老年症或综合病症的老人们了解协助自杀;最后,还要让健康人群对此有所了解。”布伦纳补充说。

在布伦纳看来,法律对瑞士的协助自杀机构没有约束。

他呼吁在该领域出台立法,同时他还指出,在选拔、培训与监管辅助自杀的医务人员方面,没有规章可循。

“不是要求这些机构进行非营利运营,也不是想让其受制于核算规则,更不是要求它们对于处理的病例保存详尽纪录。”

“我不是说,这些机构没有做到这些;而是说,应该以法律形式予以规范。”布伦纳说。

在讲话中,索玛鲁嘎也谈及了这个问题,“政府对这些建议都进行了研究,2011年6月,政府得出了结论:当前法律足以防止滥用协助自杀手段。”

这位部长说,很明显,任何仓促地强加于协助自杀的条件都会导致对于自主权的极大限制,“这是政府不想看到的事。”

意见分歧

在举行代表大会的酒店对面,有家语言学校,在这里租用的一间教室里,以“反对安乐死”(anti-euthanasia)及“提倡热爱生命”(pro-life)为主题,活动家们举行了一次小型反对会议,以此抗衡世界死亡权力协会联合会代表大会。

安乐死预防协会(Euthanasia Prevention Council)的亚历克斯·沙登伯格(Alex Schadenberg)在会议上发言,他告诉瑞士资讯swissinfo.ch,对于有组织的协助自杀,他看到了一个本质上的问题。

“存在的问题是,通过提供方法、也有可能给予建议,这些组织直接并有意参与他人的死亡,没有尽到保护生命的责任。”他反驳说。

现在再把镜头转向另一端-代表大会现场,比较有争论性的澳大利亚医生、也是《安宁药片指南》(The Peaceful Pill)一书的作者菲利普·尼奇克主张采用他称之为“自己动手”(DIY)的自杀方法。

“从法律和医学角度来看,如果他们真的选择安乐死,那就给他们必要的信息以及结束自己生命的科技。”

当病人自己结束生命,并且协助者对其死亡没有既得利益时,瑞士法律对协助自杀采取宽容态度。从20世纪40年代开始,在瑞士允许实施协助自杀。
 

通常,协助自杀是通过注射有医生处方的一定剂量致命的巴比妥酸盐(镇静剂)而进行。对于这种剧毒的镇静剂,无论是饮用、静脉注射还是通过胃管导入,都必须是想要离世的人亲手操作。
 

瑞士联邦法院(Swiss Federal Court)2006号决定规定,凡是具有健全判断能力的人,无论他们是否患有脑部疾病,都有权利决定自己死亡的方式。
 

2011年6月,瑞士政府对各种规范进行了检验,以调整协助自杀手段的实施,政府还决定不会更改法律,而会加大预防自杀和舒缓治疗的力度。
 

瑞士有两个主要的满足寻求协助自杀者要求的机构:“解脱”和“尊严”。

上个月(6月份),沃州成为首个引入明确法律规范、限制协助自杀的州,这时,对于协助自杀不同的处理方法再一次受到了关注。

只能在特定条件下,疗养院和医院有责任接受实施协助自杀,这一建议得到了瑞士法语区各州62%选民的同意。

当事人必须患有不可治愈的病症或致命创伤、思维清晰,他的决定必须符合上诉双重标准,并且需要经过疗养院院长或者医院的主治医师认定。

对于象“解脱”这样的机构来说,这些条件象个咒符,因为从事协助自杀的机构认为,这种医疗介入“是对于个人自由不可接受的践踏,是专制体系的一种形式。”

(译自英文:薛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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