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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的大规模杀戮才称得上种族灭绝?

伊莫珍·福尔克斯

近期的新闻报道中屡屡出现“种族灭绝”一词,其中很多都是关于中国政府对待维吾尔族人的方式。但是,正如伊莫金·福克斯(Imogen Foulkes)笔下所言,该词的定义比较狭窄,因而人们对该词的应用绝不能过于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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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又一场漫长会议于不久前结束,会上讨论了一些国家非常严峻的人权状况:缅甸、南苏丹、叙利亚、北朝鲜、白俄罗斯,等等。老实说,没有哪个国家拥有完美的人权记录,理事会在讨论系统性种族主义时,它有充分的理由把目光放在美国近期发生的事件上。在关于儿童贫困问题的最新报告中,理事会对英国的评价也不尽如人意。

但是,有些侵犯人权的行为让我们感到极为震惊,我们将之看得比所有其他行为更为严重,而且我们大多数人都至少认为必须追究当事人责任。这些罪行中最严重的当属灭绝种族罪。这个词的定义本身就令人不寒而栗:“蓄意杀害某一民族或种族的大量人口,目的是消灭该民族或种族。”

可仔细分析这个词的定义就会发现,它的适用范围相当狭窄。它强调“某一民族或种族”的“大量”人口。这个词最早是由国际律师拉斐尔·莱姆金(Rafael Lemkin)在1944年提出,目的是为了定义“犹太人大屠杀”这一滔天罪行,而他自己的许多家庭成员就在那次大屠杀中丧生。

1948年,联合国《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获得通过,旨在防止这种恐怖事件再次发生,或至少确保那些企图实施或已经实施此类罪行的人被追究责任。日内瓦高级国际关系学院(IHEID)国际法教授宝拉·加埃塔(Paola Gaeta)向我表示,自那时起该公约几乎“没有变化”。

是灭绝种族罪,还是危害人类罪?

今年1月份,美国国务卿迈克·蓬佩奥(Mike Pompeo)在即将离任时(通过Twitter)指责中国政府对新疆维吾尔族犯下种族灭绝罪,使这个词再度得到媒体关注。一个月后,加拿大议会也发表了类似的看法。

有意思的是,人权组织本身往往很少使用“种族灭绝”一词。正如“人权观察”组织(Human Rights Watch)执行总监肯尼思·罗斯(Kenneth Roth)所解释的那样,这并非因为某个地方发生的事件并不是“极其恶劣”,而是因为我们认为灭绝种族罪的定义十分狭窄。

举例来说,1994年卢旺达胡图族人对图西族人的屠杀行为无疑称得上种族灭绝,但柬埔寨的“死寂零年”(Year Zero)却不太适合。这并不是因为柬埔寨的杀戮不那么野蛮或死者不够多,而是因为大多数人遭到杀害并非由于他们的种族,而是由于他们的政治或社会背景。

前红色高棉领导人农谢(Nuon Chea)和乔森潘(Khieu Samphan)被判犯有灭绝种族罪和危害人类罪,其中灭绝种族罪的定罪与迫害和杀害柬埔寨的穆斯林少数民族有关,而所有其他涉事人员均被指控以危害人类罪。

罗斯告诉我:“人们觉得,如果你不把它叫做种族灭绝,那么它就显得不严重,这种想法有失偏颇。”

我们需要一个新的公约吗?

那么我们是否把种族灭绝罪行的严重性做了过高界定,对危害人类罪的严重性却认识不足?罗思认为,我们有时确实“把灭绝种族罪视为极其恶劣事件的唯一表述”。加埃塔则指出,灭绝种族罪已被纳入公约范畴,但目前尚无危害人类罪方面的公约,“至少目前还没有”。

话说回来,公约并没有导致很多人被定罪。众所周知,“消灭”某一民族或种族的“意图”往往很难证明。灭绝种族的意图和行为本身往往由某一体制或组织来执行,而非某一个人能够完成。但就法律而言,起诉的对象却当然是些个人。而当这些个人被送上法庭时,受害者常常要等上好几年才能讨回公道。例如在斯雷布雷尼察大屠杀发生12年之后,塞尔维亚将军拉特科·姆拉迪奇(Ratko Mladic)才于2007年总算被判犯有灭绝种族罪。

本文素材取自瑞士资讯swissinfo.ch最新一期播客《日内瓦内幕》(Inside Geneva,英)中的对话。

(译自英语:瑞士资讯中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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