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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儿童,罪孽终身

Reuters

鉴于受性侵儿童遭受的痛苦会伴随终生,瑞士的新法律规定,受害人起诉将不再有时限约束,他们可以随时将犯罪者绳之以法,新法于今年1月1日起开始生效。

在瑞士,尽管受到政法机构的反对,对不满12岁儿童进行性侵或者色情犯罪的诉讼,均不再受时效的限制。而修改前的法律规定,一旦年满25岁,受害人就丧失了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权利的机会。

修订法案的出台归功于受害儿童家长组织掀起的一项立法提案,但这却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打击恋童癖犯罪组织“白色的游行”(Marche Blanche)递交了收集到的众多签名,才迫使政府于2008年11月进行了一次全民公投,52%的选民对所提出的宪法修订案投了赞同票。

在瑞士,另外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犯罪是种族灭绝以及反人类罪。指控谋杀罪行的时间限制是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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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的设立

在瑞士国民院人民党议员、2008年该立法提案委员会成员Oskar Freysinger看来,对于儿童性侵行为设立法律例外的作法是正当的。

“我个人认为,对儿童性侵犯是一种违背人性的犯罪行为,也是最令人不齿的罪行,因为儿童没有自卫能力。” Freysinger告诉瑞士资讯swissinfo.ch,“我站在受害者角度来看,如果可以帮助他们心理康复,他们应该有权看到罪犯被绳之以法,即使是在30年以后。”

对该项改革持反对意见的人却辩称,取消诉讼时效限制是不恰当的作法,未必会使更多性侵者落入法网,相反,他们认为,政府应该将诉讼时效的期限延至受害者成年(18岁)后15年。

但是,正如许多引人注目的案例一样,在遭受性侵几十年后,尤其是在一个惯犯被绳之以法时,受害者仍可以站出来指证犯罪人。

在瑞士,最恶劣的性侵丑闻于2011年被曝光,一名护工涉嫌对福利院里120多个智障儿童与成人实施性侵犯,该护工将只对于其所犯罪行的1/4案例被提起公诉。

错误的信号?

就是否法律修改会导致更多的定罪,法律专家们提出了质疑。苏黎世检察官Markus Oertle告诉瑞士资讯swissinfo.ch,取消诉讼时效限制为受害者传递了错误信息。

“这对受害人来说,意味着他们可以不用急于起诉,但是为了能够胜诉,犯罪与诉讼的时间差应该缩到最小,这点非常重要。”他说。

诉讼时效限制的背后是有逻辑可循的,他补充说,“只有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检举,诉讼时效才有意义,因为距离案发时间越久远,胜诉的机率也就越小。”

然而,Oertle并不认为,2013年的司法系统将因此而新案倍增,“修订法案的影响,需要过一段时间后才会看到效果,因为2008年11月以前的案例不具有追溯效力,之前超过诉讼时效限制的犯罪行为也将无法追究犯罪人的法律责任。”

据估计,在瑞士,有1/4的女性、1/10的男性在童年时期都有过受到性侵犯的经历。

其中包括一次性事件以及非接触性犯罪,如暴露癖(也称露阴癖或露体癖)。

 2/3的受害者是女童,1/3是男童。

涉案最多的受害人群体在7至12岁之间。

有些儿童对暴露癖性暴力只有过一次经历,其他一些儿童却多次受到性侵犯,有时长达数年。

(资料来源:瑞士儿童保护协会)

过去与现在

这意味着,很多过去在教会以及公立福利机构里发生的性侵,其受害人们已无法要求诉讼赔偿。人们逐渐意识到这段瑞士社会史上的黑暗时期,但许多受害者现在才浮出水面。

卢塞恩州和天主教会在对1930-1970年间15所社会福利院儿童最近所作的一次调查发现,超过一半的被采访者都证实曾受过性暴力,这些受害者将永远没有机会将犯罪人绳之以法。

近些年来,网上儿童色情图像的增多扩大了性侵罪行的新范围。由该立法提案活动者们提出的论据之一就是:以多年后发现的图片或者是视频为证据,原告应该有权起诉犯罪人。

联邦宪法新条款第123b条规定,对青春期前儿童性侵或者是色情犯罪的诉讼期限予以取消,判决自2008年11月30日公投之日开始生效。

追加条款使得修订法律成为必要,因为修订案着眼于定义“青春期前儿童”以及“性或者色情犯罪行为”,目的是保证司法安全或者是对法律的统一适用。

据新条款定义,青春期前儿童是指年龄不满12岁的儿童。

(资料来源:瑞士联邦司法部)

无期徒刑

根据联邦统计局提供的数字,2011年,由于对儿童进行性侵犯,瑞士共有1403人受到指控。据估计,实际的未知虐童发案率要远远高出该数字。

瑞士作家Iris Galey于1981年发表了《爸爸去世时,我哭不出来》(I couldn’t cry when Daddy died)一书,该书被译成8种文字。书中她讲述了自己受到性虐待的经历。 她公开支持该立法提案,因为在她看来,该倡议会让人更加关注受害儿童。

“许多罪犯可以轻易逃脱法网,受害人却被判处了‘无期徒刑’,受到性侵的经历会毁了那些受害儿童,尤其会毁了他们和他人的关系。”她告诉瑞士资讯swissinfo.ch。

在Galey举报被性侵事件两天后,她的父亲就饮弹自尽了,当时她才9岁。她的母亲不相信这个事实,这也导致了Galey家庭的支离破碎。

“14岁时,我象一个做了丑事的人一样被送走了,从此我就再也没能重塑自我。1951年时,那个办案的女警相信我说的话,但是没有人曾和我谈起这起乱伦案、或者是父亲的自杀,我永远摆脱不了这件事带给我的阴影。”

为原告敞开大门不是为了让他们进行报复,在Galey看来,“这是关于公正以及对于受害人的信任,也是让犯罪者在离开人世前,可以正视事实。”

在对于诉讼时效期限进行公投的筹备期间,当时的司法部长艾维琳·威德默-施伦普夫(Eveline Widmer-Schlumpf)曾经警告说,法律上所做的变动也可能会事与愿违,如果诉讼失败的话,会对受害人造成更大伤害。

公投后第二天,日内瓦报纸《时报》(Le Temps)发表了题为“受害者的胜利”的头条新闻。今年起,该法的最终生效,而法律体系也要将该条款付诸实践。

(译自英文:薛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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