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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国会:”兼职议员”

Keystone

瑞士的国会是决定重要国家大事的机构。因此瑞士“最高领导人”不在政府之中,而是在国会中。

自1848年以来,国民院和联邦院就成为瑞士联邦的最高立法机构。两院中的议员全部是兼职议员,没有一人是全职议员。

1848年瑞士的政府两院形成,它并不是对北美政府模式的效仿,而更多的是一个经过长期协商而得出的结果。

根据各州居民的人数决定该州国民院议员的人数,这保障了民主所具有的代表性;每个州选派2名联邦院议员,每个半州选派1名联邦院议员。这一制度是议会规则的延伸,也一直保持到今天。

议员数量有所增长

1848年10月瑞士首次选举了两院的议员。当时国民院有111个席位。随着公民数量的增长,国民院座位数量也随之增长,1962年增长到200个座位。联邦院的席位数量在至今的历史中只改变过一次:1978年汝拉州(Jura)成立时增加过两个席位。从那以后一直都是46个席位。

随着时间的推移,两院的选举方式也有所变化。直至1917年国民院议员的选举均利用多数票选举制进行,而从1919年则开始采用遵循人口比例的选民选举制度。但邦院议员的选举一直由各州议会自行决定。直到1977年才将联邦院议员的选举权完全交给选民。

今天两院议员的任期都为四年。两院每年选出自己的议长。议长负责组织会议并在投票票数相等的情况下作出裁决。国民院的议长同时也是联邦联合大会的最高领导人。

因为这两项职能,在国民眼中,国民院议长才是国家“最高领导人”,而在书面上他只是国家的第四位重要领导人物。

两院议员每年召开4次历时3周的大会-每个季节一次。

法律的形成

立法机构,正如它的名字所说的,是负责设立法律的。它负责制定所有联邦职权范围内,而不是州或地方职权范围内的法律。国会对于新法的首稿一般情况下还不能起到任何作用。直到联邦相关的各部对首稿进行严格审核并递交联邦委员会时,国会的意见才被问津。

在全体大会对某项法律条款进行协商前,与该法律相关的委员会将对法律草案进行处理。这个委员会相当于一个“小国会”。在这个委员会中所有党派都按各自实力派代表各抒己见。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当分歧出现时,提出折中的建议。

该法律草案应该先在国民院还是联邦院进行讨论,由两院的议长决定。人民和各州的代表首先要确定是否有必要对其进行讨论,然后该草案才会出现在全体大会上。如果没有必要,联邦委员必须重新制定一项新的法律草案。

寻找折中方法

如果不出现这种情况,法律草案则最后递交国会,在那里决定是否可以出台。与德国和奥地利不同的是,瑞士的两院权力相等,只有当两院都没有异议的情况下,才能做出决议。倘若两院意见不统一,则必须进行一个所谓的“消除差异”程序。

国会议员拥有各种动议权,他们可以通过提议和申请的形式向联邦委员会提出各种要求。国会可以从事立法的工作,任何一位国会成员(或党派团体,甚至委员会)都可以向联邦递交一份国会的动议,联邦委员会对这样的法律草案无权作出任何决定。

一贯以市民党派(右翼)为主

无论是国民院还是联邦院议员,大部分属于市民(右翼)党派。最初自由党派人士居多,但随着时代的发展,瑞士两院的构成发生了和联邦委员会结构一样的变化。起初两院还是天主教保守派的天下,而到1890年,首批农民、手工业和市民党派人士已被选入两院作为议员。同样是在1890年,在此两年前成立的社会民主党也首次进入国民院。

瑞士的联邦两院都是由一些兼职议员组成。大多数议员在出席国会会议以外的时间,还从事其他职业。每位议员为在国会的工作每年得到75000瑞郎的政府补助。

瑞士联邦的国会由两院组成-国民院和联邦院。

国民院和联邦院议员都是兼职议员,也就是说他们是业余政治家,而不是专职政治家。

国民院是人民的代表,联邦院是各州的代表。两院议员每四年一次由瑞士公民在大选中选出。

国民院共有200名成员。根据各州居民人数,决定其在国民院中所派代表的数量。

联邦院共46名成员,每州选派两名代表,6个半州,每州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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