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排:為瑞士幹「髒活」的國家
瑞士在《巴黎協定》框架下率先開展國際碳抵銷實踐,但這項做法也引發了新的擔憂與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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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報:瑞士媒體裡的中國
瑞士計劃在2050年前實現淨零排放。澳洲、加拿大、巴西、英國及歐盟等眾多國家和地區也都制定了同樣的目標。
然而,與世界上大多數國家不同,瑞士計劃主要透過減少境外排放來實現該目標。瑞士率先落實2015年《巴黎協定》中的一項條款,以抵銷部分國內排放量。
其核心理念很簡單:瑞士出資支持其他國家的氣候保護措施,例如推廣再生能源或保護森林。作為回報,瑞士獲得減排證書,以完成本國氣候目標。整體碳排放量會減少,但減排未必發生在瑞士境內。
在這個《巴黎協定》十週年系列中,我們將重點放在2015年以來瑞士及全球在溫室氣體排放、再生能源、氣候政策與研究領域的進展。
備受爭議的減排策略
瑞士已與約十多個國家建立減排合作關係,主要涵蓋非洲和拉丁美洲地區,該策略已成為其國家氣候政策的基石。
日本同樣支持該體系,隨著各國為實現氣候目標而努力,國際碳抵銷機制在歐盟內部有望獲得更廣泛的認可。該議題已成為正在巴西貝倫舉行的第30屆聯合國氣候大會(COP30)的核心討論主題。然而這項策略頗具爭議。
原因在於:一方面,碳抵銷的成本低於許多國內減排措施,同時也有助於推動發展中國家的永續發展;但另一方面,它可能削弱國內氣候行動的動機。科學研究與媒體調查也對碳抵消計畫的實際效果提出了質疑。
碳抵銷已在2024年巴庫氣候大會(COP29)上成為核心議題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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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為何選擇在海外抵銷部分排放?
透過批准《巴黎協定》,瑞士承諾2030年將溫室氣體排放量較1990年水準削減50%。瑞士聯邦《二氧化碳法》是實現這一目標的主要手段。
議會決定,約三分之一的減排可在境外完成。主要原因是,在某些國家進行減排行動,往往能取得更高的效率和更好的成本效益。
根據聯邦政府今年2月對議會質詢的答复,瑞士到2030年需在海外抵消約3’400萬噸二氧化碳排放量,總成本預計約為12億瑞郎(約合人民幣108億元)。若要在國內實現同等減量,成本將至少高出三到四倍。
瑞士如何在國外進行碳抵消計畫?
瑞士的碳抵銷計畫主要由加油站業者和燃料進口商共同成立的克利克基金會(Klik Foundation)負責管理。根據法律規定,凡是進口化石燃料的企業,都必須資助瑞士境內或境外的環境計畫。
這些項目旨在減少排放、避免新增排放,或清除大氣中已存在的二氧化碳。例如,安裝再生能源暖氣系統、以電動車取代燃油車、建造太陽能發電廠等。
根據《巴黎協定》第6.2條,境外實施的專案會產生可轉讓碳信用額,即國際轉移減排成果(ITMO)。每單位ITMO對應減少或避免1噸二氧化碳排放。
克利克基金會利用汽油和柴油每公升8分錢的專案稅收入,代表瑞士出資購買ITMO。
克利克基金會僅能資助與瑞士簽署雙邊協議的國家計畫。此類協議旨在確保海外減排量僅由瑞士計入一次。目前,簽署此類協議的國家名單正在擴大。
觀看以下視頻,兩分鐘了解二氧化碳補償機制如何運作:
哪些國家落地了瑞士的碳抵銷計畫?
2020年,瑞士與秘魯(英)成為首批依據《巴黎協定》簽署氣候保護協定的國家。此後,瑞士政府又與另外13個國家建立了類似的合作關係。
最新協議於今年五月與肯亞簽署。瑞士氣候大使費利克斯‧韋爾特利(Felix Wertli)表示,另有三國將在巴西舉辦的COP30會議期間公佈合作消息。
然而,從簽署雙邊協議到實際交換ITMO的過程漫長而複雜。在約90個項目提案中,瑞士聯邦環境局(FOEN)迄今僅批准6個,另有28個正在評估中。
進展最為明顯的項目包括泰國的電動巴士計畫(全球首個產生ITMO的計畫)以及加納的清潔爐灶計畫。據聯邦環境局副局長雷托·伯卡德(Reto Burkard)透露,這兩個項目迄今已為瑞士分別帶來1’916個和11’733個ITMO,年底前還將新增6萬個。
截至目前,已驗證的ITMO僅佔瑞士政府計劃在2030年採購的減排證書總量的0.04%。據克利克基金會稱,瑞士到那時可額外獲得2’000萬個ITMO。
哪些工業化國家在海外進行碳抵銷計畫?
根據聯合國最新數據,僅有八個已開發或高收入國家-瑞士、瑞典、挪威、日本、韓國、新加坡、科威特和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簽署了雙邊協定或諒解備忘錄,依據《巴黎協定》第6.2條抵銷本國排放。超過50個國家同意接受資金,換取碳抵銷額度。
儘管瑞士是國際碳抵銷領域的先驅,但日本的行動更為積極。日本計劃在2030年在海外抵消2’000萬噸二氧化碳排放量,其行動步伐已超越瑞士:日本已與31個國家簽署雙邊協議,並參與了《巴黎協定》框架下163個環境項目中的133個。
歐盟歷來反對碳抵銷機制,計畫僅透過成員國內部措施達成2030年氣候目標。但歐盟執行機構歐盟委員會近期調整策略,提出自2036年起有限制地採用國際排放抵銷機制。
為何排放抵銷機制有爭議?
在國外減少或避免的排放必須具備可核查性、可量化性及永久性。相關減排量不得由兩國重複計算,且必須滿足「額外性」標準,即只有在沒有外部資金支持的情況下無法實現的減排項目,其減排量才可計入抵銷額度。
環保與永續發展組織指出,許多項目未能滿足這些標準。例如,這些組織認為,即使沒有瑞士的資金支持,泰國的電動巴士計畫仍會照常實施。
獨立分析也對碳抵消策略的有效性提出質疑。例如,牛津大學與賓州大學的學者近期研究就認為該機制的實際效果有疑慮。
總部位於布魯塞爾的非政府組織「碳市場觀察」(Carbon Market Watch)的費德里卡·多西(Federica Dossi)指出,《巴黎協定》第6.2條的規則尚不足以確保高品質碳信用的透明交易。她在致瑞士資訊swissinfo.ch的郵件中寫道:「第6.2條基於國家間排放權的交換,缺乏統一監管,導致環境完整性、透明度等關鍵要素完全取決於各參與國的自主裁量。」她同時強調,已開發國家應在本國境內採取更雄心勃勃的減碳措施。
瑞士當局表示,所有碳抵消計畫均須符合高標準並接受定期監測。但聯邦環境局承認,由於減排量是基於「假設項目不存在的情況」推算得出,無法絕對確定其對氣候保護的實際影響。
「瑞士是這一領域的先行者,但仍有部分方法論問題需要進一步釐清。我們必須驗證那些從未被檢驗過的標準。這是個持續學習的過程,但我們正走在正確的軌道上,」雷托·伯卡德表示。
瑞士政府將於2026年秋季前發布一份關於碳補償氣候效力的評估報告。
中國雖尚未明確在國家層級、依據《巴黎協定》第6.2 條購買境外減排量來沖抵其國家自主貢獻(NDC),但在企業實踐與跨境交易中,已有較為明顯的動作。首先,從政策與市場架構來看,中國目前主要聚焦於國內的全國碳市場(ETS)與自願減量(CCER)機制。2025 年3 月,中國正式發行第一批國內自願碳信用-「中國核證自願減量」(CCER),共來自九個計畫、約950 萬噸CO ₂ 當量。
雖然這主要是國內項目,但也反映中國加強碳交易、提升信用體系的趨勢。另一方面,在企業層面,中國企業已在跨國資源、貿易、航運與貨物生命週期管理中使用境外或跨境碳信用進行「碳中和」實踐。例如,在某些中外能源貿易合約中,將來自印尼、秘魯、加納等地的自然基碳信用納入中國購買的「碳中和LNG」協定。學界也指出,此類國際碳信用交易雖屬自願市場範疇,但在性質上具有「跨境碳抵銷」的特徵。
此外,有研究指出,從歷史上看,中國在《京都議定書》下的清潔發展機制(CDM)項目中是全球最大的減排量供應國之一,許多減排證書來自中國,這也為「中國輸出減排量」提供製度與經驗背景。然而,關於「海外碳抵消」的品質與額外性也存在爭議。西方媒體與獨立研究指出,許多大型碳抵消計畫可能未能真正實現「額外減排」,即若無資助也可能發生,從而弱化了抵消的環境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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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Gabe Bullard/Vdv,編譯自英文:中文編輯部/xy,編譯自英文:盧品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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