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時「種族滅絕」才算種族滅絕?

加薩正在發生種族滅絕嗎?儘管越來越多的國際法專家作出肯定判斷,但這個問題仍在產生分歧,尤其是在國家層級。那麼,究竟誰有權對此定性呢?依據是什麼?又會帶來哪些後果?本文將為你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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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薩這個巴勒斯坦飛地經過了近兩年的轟炸,已是滿目瘡痍,而以色列正在加緊軍事進攻,人道主義援助也只是零星進入。近日聯合國宣布加薩城發生飢荒,越來越多國際法專家提出加薩可能正在發生種族滅絕。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UNHRC)委託的專家以及國際和以色列非政府組織也持相同觀點。但各國立場不一,西方國家在國際司法裁決前拒絕使用此術語,而以色列方面則堅決否認所有指控。
什麼是種族滅絕?
「種族滅絕」這個法律概念由一名波蘭法學家在1944年提出,並在1948年《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以下簡稱《公約》)中得到明確定義。
這項由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國際條約,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的暴行以及紐倫堡大審判之後誕生的。在紐倫堡審判中,對大屠殺負有責任的納粹領導人因危害人類罪、戰爭罪和破壞和平罪而受到審判。 (當時,「種族滅絕罪」在國際法中尚未存在)。
《公約》規定了兩個關鍵要素。首先是針對某一(民族、種族、族裔或宗教)群體的種族滅絕行為,具體包括五種:
- 殺害該群體成員
- 對其成員造成嚴重身體或精神傷害
- 蓄意使其處於導致群體全部或部分滅絕的生活條件下
- 採取措施阻止該群體內部生育
- 將該群體的兒童強行轉移到另一群體
其次是種族滅絕意圖,即這些行為(哪怕只發生一種即可定性為種族滅絕)也必須伴隨有消滅該群體全部或部分的意圖。
日內瓦國際關係及發展高等學院(IHEID)國際法教授帕奧拉·蓋塔( Paola Gaeta)指出:「行為容易證明,但要證明種族滅絕意圖卻很難。」
日內瓦大學國際法教授羅伯特·科爾布(Robert Kolb)補充道:「必須證明不僅存在殺害群體成員的意圖,還要證明這種殺害是為了全部或部分消滅該群體。與戰爭罪和反人類罪不同,種族滅絕在法律上的定義非常狹窄。從法律角度,它並不比其他國際罪行更嚴重。但在公眾眼中,罪行是有等級的,而種族滅絕是有等級的’罪中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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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能實施種族滅絕?
問題看似簡單,其實複雜。國家是否能在法律意義上實施種族滅絕?科爾布回答:「嚴格來說,不能。實施種族滅絕的是個人,而非國家。國家則是違反了《公約》。」公約要求各國預防和懲治種族滅絕罪。「也就是說,《公約》要求國家不得實施種族滅絕,我們所說的是違反《公約》。」
誰有權利給「種族滅絕」定性?
蓋塔提醒:「這個問題問得不對。」然而在談到加薩的時候,這卻成了人人關切的問題。在法國TF1電視台節目中,一名記者要求法國總統馬克宏(Emmanuel Macron)表明立場時,他回答:「政治領導人無權使用這一術語,這應由歷史學家在適當時候作出判斷。」
蓋塔解釋說:「不止歷史學家可以作出定性,政治家、非政府組織、聯合國專家、法學家以及法庭也能,只不過證據標準、時間維度和定義可能各異。」
她補充說:「問題中的’誰有權’問錯了,因為國際社會是無政府狀態,沒有統一的權威。從國際法角度,每個國家都可以自由地作出自己的結論。有沒有種族滅絕,各國無需等待國際法院裁決才能表態。」
例如在盧安達案例中,許多國家在國際法庭確認前,就已將在那裡發生的大屠殺定性為種族滅絕。近年來,美國也譴責蘇丹達爾富爾地區和中國新疆發生了種族滅絕,而國際司法機構並未裁決。在加薩問題上,卡達、巴西和納米比亞等國已明確提及種族滅絕。
儘管大眾常將種族滅絕理解為對一個民族的屠殺,但《公約》並未指出必須看到群體被徹底消滅,關鍵在於是否存在毀滅意圖。

那麼國際司法扮演什麼角色?
國際司法也能認定種族滅絕,主要有兩類機構扮演兩種不同的角色:
- 國際法院(ICJ):聯合國最高司法機關,負責處理國家間爭端
- 國際刑事法院(ICC):124個成員國承認其有權審判涉嫌嚴重罪行(包括種族滅絕)的個人
- 還有一些特別法庭,例如為前南斯拉夫和盧安達而專門設立的幾個
若一國認為另一國違反了《公約》,即可向國際法院提出申訴。例如南非指控以色列在加薩實施種族滅絕,岡比亞則指控緬甸對羅興亞人犯下種族滅絕罪。目前兩案尚未有最終裁決。
國際刑事法院雖審理該罪行,但只審判個人而非國家。迄今,它從未就種族滅絕對任何人作出判決。但在2024年底,該法院對以色列總理內塔尼亞胡(Benyamin Netanyahou)發出逮捕令,指控其犯下反人類罪和戰爭罪,他對此予以否認。2023年,該法院也曾對俄羅斯總統普丁(Vladimir Poutine)發出逮捕令。
截至今日,只有三個種族滅絕罪被國際司法認定:盧安達針對圖西族的大屠殺(盧安達問題國際刑事法庭已對罪犯定罪)、波黑斯雷布雷尼察大屠殺(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刑事法庭已對塞爾維亞領導人定罪),以及柬埔寨紅色高棉政權對佔族和越南人的大屠殺(柬埔寨法院特別法庭已對塞爾維亞領導人紅色高棉領導人定罪)。國際法院同樣承認了斯雷布雷尼察的種族滅絕,但並未認定塞爾維亞是實施方。
歷史書中記載的案例更多,尤其是在《公約》生效之前,例如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的亞美尼亞種族滅絕。然而這些種族滅絕也成為激烈政治爭論的對象:亞美尼亞種族滅絕雖然得到許多國家和國際機構的承認,卻仍被土耳其否認。
國內司法能否審理種族滅絕?
可以。相關國家的司法機關在法律架構允許時可以審理此類罪行,第三國的司法機關也可以根據普遍管轄原則進行審理。該原則允許其適用國對在境外發生的國際罪行進行審判。 2023年,瑞士司法機關就曾判定一名前利比里亞指揮官犯下反人類罪。

假如一個國家或國際司法認定有種族滅絕,那麼會有哪些後果?
依據1948年的這項《公約》,各國有義務預防及懲治種族滅絕罪。科爾布解釋:「一旦一個國家認定存在種族滅絕,那麼該國就負有某些義務,例如不可提供支持,即不得為實施種族滅絕提供援助或幫助。」
「公約禁止『故意的支持』。例如在武器供應的情況下,這意味著供應是在故意的前提下進行的-即明知或有充分跡象表明,這些武器將被用於實施種族滅絕,」專家解釋道。
各國也可針對涉嫌違反《公約》的國家採取反制措施(制裁)。
若國際法院認定加薩發生種族滅絕,後果會如何?蓋塔解釋說:「在國際法上,一個國家違反貿易協定或違反《公約》,其法律後果並無本質區別-違法國必須停止非法行為,不得再犯,並支付賠償。」
對施害者而言,種族滅絕是難以承受的沉重罪責;對受害群體而言,它是一種塑造集體認同的創傷。「由此產生的敘事會將各國分別置於歷史的正確或錯誤一方,」蓋塔最後總結。
(編輯:Virginie Mangin/livm/sj,編譯自法文:小雷/gj,繁體校稿:盧品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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