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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爭罪是否也適用於動物?

分佈於剛果民主共和國東部與盧安達的山地大猩猩瀕臨絕種的主要原因是衝突和武裝組織。
分佈於剛果民主共和國東部與盧安達的山地大猩猩瀕臨絕種的主要原因是衝突和武裝組織。 Keystone / Jerome Delay

國際自然保護聯盟的最新報告顯示,包括指標性的大猩猩、大象和羚羊在內的全球200多類動物種類,因為戰爭、衝突以及軍事演練的緣故瀕臨絕種。這一總部設在瑞士日內瓦附近的組織敦促對那些“對環境犯下戰爭罪”的個人或組織實施制裁,他們還提出了若干可能的機制。本文在回顧報告結論之餘,還將審視此類起訴面對的法律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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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自然保護聯盟的首席科學家Thomas Brooks強調:“戰爭毫無疑問對野生動物具有巨大的負面影響,動物物種因此面臨更高的滅絕風險。”該組織的瀕危物種“紅色名錄”包含219種主要因戰爭和衝突而瀕臨絕種的高危物種。

這份名為《衝突與保護》的報告,不僅審視了這兩個議題間的關聯、通過歷史數據分析了衝突對動物與環境的影響,還簡要介紹了提高生物多樣性以及自然資源的努力如何能夠降低衝突風險。

身為日內瓦研究生院的衝突與發展問題客座教授,Bill Adams表示:“對自然保護來說,衝突是一個真實存在的問題。但閱讀這份報告後,我認為其實當衝突過後,還是存在一些保護自然的機會。在某些情況下,自然保護已經成為一種和平紅利的重要組成部分。”他列舉了在非洲南部建立跨境“和平公園”的例子,尤其是內戰後在南非、莫桑比克與辛巴威間建立起的此類公園。

眾生平等

根據國際自然保護聯盟的報告,受人類衝突威脅的動物多種多樣。 Brooks指出:“一個典型的例子是分佈於非洲中部的東部大猩猩,剛果民主共和國東部以及盧安達境內的戰爭,毫無疑問加劇了這些動物面臨的滅絕風險,因為大猩猩不僅因此直接死亡,令人悲痛的是,戰爭還使當地為自然保護付出的努力毀於一旦,而且相關工作人員也因此遭到迫害。”其他案例還包括,薩赫勒地區的衝突與直接殺戮威脅到一種極度危急的羚羊的生存,以及中非共和國境內的武裝組織獵殺大象。回顧歷史,Brooks認為越南境內的爪哇犀牛因戰爭而完全滅絕這一事實毋庸置疑。這一物種現如今只存活於爪哇島與印尼境內。

圖中的非洲森林象攝於位於中非共和國的Odzala-Kokoua國家公園。
圖中的非洲森林象攝於位於中非共和國的Odzala-Kokoua國家公園。 Frank Af Petersens

Brooks還補充道,不只是大型哺乳動物,受到戰爭威脅的還有許多小型或不太有名的物種,其中“在最近的敘利亞衝突中,為獲取水資源而不加控制的鑽井行為所引起的連鎖水文反應”,可能已經導致一種魚類絕種。

當圍困敘利亞的武裝組織切斷水供應,而供水設施又在砲轟中被摧毀時,所有人都在自己挖井。現在,這種行為已經威脅到了地下水資源。但目前戰爭罪定義的側重,只能讓武裝組織成員以摧毀水供應、從而對人類造成傷害之名被起訴。

而因人類衝突被威脅的動物,往往要麼因為人類對食物的需求而被直接獵殺,要麼因其自然環境惡化而倍受折磨。違法的野生動物買賣可能被用來資助衝突活動,而且還存在由例如地雷造成的偶發死亡。另外,根據Brooks的說法,大猩猩的案例表明,衝突往往對自然保護地區有負面影響,其中包括工作人員被殺。他強調:“我們只想到人類遭受的慘重損失,但戰爭也給野生動物帶來了損失。”

“環境戰爭罪”

國際自然保護聯盟的報告建議對“犯下環境戰爭罪的個人或組織進行制裁”。報告稱:“這類罪行可能包括對森林或其他生態系統造成策略性損毀,為資助衝突而偷獵或盜用木材,或是由化學物質、石油或噪音污染產生意外影響。”

但這是一個棘手的法律問題。雖然近年來起訴環境犯罪的努力有所增加,甚至包括讓《國際刑事法院規約》(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簡稱ICC)採納“環境滅絕”(ecocide)一詞這一不成功的嘗試,但仍存在許多問題:如何定義這類犯罪?應該制裁誰?又該由誰來定罪?

“這一罪行是否源於動物權利?它是否與對物種的看法有關,比如讓大猩猩滅絕比讓甲蟲滅絕的罪過更大?測試核子武器是否也算環境戰爭罪?”Adams提出質疑。

國際自然保護聯盟解釋稱:“建立制裁機制能夠加強聯合國賠償委員會的權力,也能確保環境戰爭罪可以通過國際刑事法院進行起訴。該機制已經通過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目前對這一問題的審議得到了加強。”此外,其他提議還包括在國際刑事法院審理環境滅絕罪,以及在《日內瓦公約》中加入在衝突中保護自然的第五條公約。

國際刑事法院目前對戰爭罪的定義經常會引用到《日內瓦公約》。戰爭罪不僅包含故意謀殺、強姦以及虐待平民,還包括“在不存在軍事上的必要性時,非法大肆地進行”掠奪、使用童兵、破壞建築與財產、文物和文化設施以及切斷水供給。

總部設在日內瓦的聯合國賠償委員會(United Nations Compensation Commission)於1991年建立時,目的是為了“對1990至1991年間,因伊拉克對科威特的非法入侵及佔領而直接造成的損失與破壞進行索賠與支付賠償金”。這些索賠要求中有170項涉及對破壞環境的指控,其中包含因油井大火以及石油排放入海而造成的海灣地區自然資源減少。

同樣設在日內瓦的國際法委員會(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於1947年成立,該機構旨在為國際法的發展提出建議。 2013年,國際法委員會將與武裝衝突相關的環境保護納入了其工作方案。

國際刑事法院不作為與剛果的啟示

國際刑事法院方面,即將離職的檢察官Fatou Bensouda在她2016年的《案件選擇與優先處理》政策文件中指出,法院“將特別考慮對通過破壞環境、非法開採自然資源或非法強佔土地等手段實施的、或造成這些後果的《國際刑事法院規約》罪行提出起訴”。不過,國際刑事法院還從未處理過任何包含環境犯罪的案件。

雖然國際刑事法院有權審判種族滅絕、戰爭罪以及反人類罪,但其目前對這些罪行的定義並沒有具體提及環境罪。

Adam對此作出解釋:“想要讓國際刑事法院審理諸如種族滅絕這樣的事就已經夠難了。因此在我看來,雖然對偷獵野生動物或盜用木材進行審理不僅在法律上有意義,而且或許很重要,但我認為,目前想要通過國際刑事法院解決這樣的難題並不現實。”

國家司法或許在這方面更有可能有所作為。剛果民主共和國的軍事特別法庭已經審理了若干主要針對武裝力量的案件。其中一個案件涉及剛果的一名高級陸軍軍官-Liwenge Eboko將軍及其部分手下。這些人於2020年1月29日因“環境罪”被判入獄16個月。 Liwenge的罪名是:未能阻止及懲處其手下在剛果民主共和國東部的Virunga野生動物園內犯下的偷獵行為。

在被問及是否有可能針對環境戰爭罪採取法律行動時,國際自然保護聯盟的Brooks滿懷希望地說道:“我們應該探討所有可能性。國際法律資源不僅​​耗時長,而且很難實施。但一旦建立,這些資源將能提供極其強有力的基礎。因此,我當然不建議放棄國際法中的索賠可能性;但同樣的,我也不會孤注一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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