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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罪是否也适用于动物?

Gorillas in DRC Virunga Park
分布于刚果民主共和国东部与卢旺达的山地大猩猩濒临灭绝的主要原因是冲突和武装组织。 Keystone / Jerome Delay

国际自然保护联盟的最新报告显示,包括标志性的大猩猩、大象和羚羊在内的全球200多类动物种类,因为战争、冲突以及军事演练的缘故濒临灭绝。这一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附近的组织敦促对那些“对环境犯下战争罪”的个人或组织实施制裁,他们还提出了若干可能的机制。本文在回顾报告结论之余,还将审视此类起诉面对的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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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自然保护联盟的首席科学家Thomas Brooks强调:“战争毫无疑问对野生动物具有巨大的负面影响,动物物种因此面临更高的灭绝风险。”该组织的濒危物种“红色名录”包含219种主要因战争和冲突而濒临灭绝的高危物种。

这份名为《冲突与保护》的报告,不仅审视了这两个议题间的关联、通过历史数据分析了冲突对动物与环境的影响,还简要介绍了提高生物多样性以及自然资源的努力如何能够降低冲突风险。

身为日内瓦研究生院的冲突与发展问题客座教授,Bill Adams表示:“对自然保护来说,冲突是一个真实存在的问题。但阅读这份报告后,我认为其实当冲突过后,还是存在一些保护自然的机会。在某些情况下,自然保护已经成为一种和平红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他列举了在非洲南部建立跨境“和平公园”的例子,尤其是内战后在南非、莫桑比克与津巴布韦间建立起的此类公园。

众生平等

根据国际自然保护联盟的报告,受人类冲突威胁的动物多种多样。Brooks指出:“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分布于非洲中部的东部大猩猩,刚果民主共和国东部以及卢旺达境内的战争,毫无疑问加剧了这些动物面临的灭绝风险,因为大猩猩不仅因此直接死亡,令人悲痛的是,战争还使当地为自然保护付出的努力毁于一旦,而且相关工作人员也因此遭到迫害。”其他案例还包括,萨赫勒地区的冲突与直接杀戮威胁到一种极度濒危的羚羊的生存,以及中非共和国境内的武装组织猎杀大象。回顾历史,Brooks认为越南境内的爪哇犀牛因战争而完全灭绝这一事实毋庸置疑。这一物种现如今只存活于爪哇岛与印度尼西亚境内。

An elephant standing in the bush, looks directly at the camera.
图中的非洲森林象摄于位于中非共和国的Odzala-Kokoua国家公园。 Frank Af Petersens

Brooks还补充道,不只是大型哺乳动物,受到战争威胁的还有许多小型或不太有名的物种,其中“在最近的叙利亚冲突中,为获取水资源而不加控制的钻井行为所引起的连锁水文反应”,可能已经导致一种鱼类灭绝。

当围困叙利亚的武装组织切断水供应,而供水设施又在炮轰中被摧毁时,所有人都在自己挖井。现在,这种行为已经威胁到了地下水资源。但目前战争罪定义的侧重,只能让武装组织成员以摧毁水供应、从而对人类造成伤害之名被起诉。

而因人类冲突被威胁的动物,往往要么因为人类对食物的需求而被直接猎杀,要么因其自然环境恶化而倍受折磨。违法的野生动物买卖可能被用来资助冲突活动,而且还存在由例如地雷造成的偶发死亡。另外,根据Brooks的说法,大猩猩的案例表明,冲突往往对自然保护地区有负面影响,其中包括工作人员被杀。他强调:“我们只想到人类遭受的惨重损失,但战争也给野生动物带来了损失。”

“环境战争罪”

国际自然保护联盟的报告建议对“犯下环境战争罪的个人或组织进行制裁”。报告称:“这类罪行可能包括对森林或其他生态系统造成策略性损毁,为资助冲突而偷猎或盗用木材,或是由化学物质、石油或噪音污染产生意外影响。”

但这是一个棘手的法律问题。虽然近年来起诉环境犯罪的努力有所增加,甚至包括让《国际刑事法院规约》(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简称ICC)采纳“环境灭绝”(ecocide)一词这一不成功的尝试,但仍存在许多问题:如何定义这类犯罪?应该制裁谁?又该由谁来定罪?

“这一罪行是否源于动物权利?它是否与对物种的看法有关,比如让大猩猩灭绝比让甲虫灭绝的罪过更大?测试核武器是否也算环境战争罪?”Adams提出质疑。

国际自然保护联盟解释称:“建立制裁机制能够加强联合国赔偿委员会的权力,也能确保环境战争罪可以通过国际刑事法院进行起诉。该机制已经通过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目前对这一问题的审议得到了加强。”此外,其他提议还包括在国际刑事法院审理环境灭绝罪,以及在《日内瓦公约》中加入在冲突中保护自然的第五条公约。

国际刑事法院目前对战争罪的定义经常会引用到《日内瓦公约》。战争罪不仅包含故意谋杀、强奸以及虐待平民,还包括“在不存在军事上的必要性时,非法大肆地进行”掠夺、使用童兵、破坏建筑与财产、文物和文化设施以及切断水供给。

总部设在日内瓦的联合国赔偿委员会(United Nations Compensation Commission)于1991年建立时,目的是为了“对1990至1991年间,因伊拉克对科威特的非法入侵及占领而直接造成的损失与破坏进行索赔与支付赔偿金”。这些索赔要求中有170项涉及对破坏环境的指控,其中包含因油井大火以及石油排放入海而造成的海湾地区自然资源减少。

同样设在日内瓦的国际法委员会(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于1947年成立,该机构旨在为国际法的发展提出建议。2013年,国际法委员会将与武装冲突相关的环境保护纳入了其工作方案。

国际刑事法院不作为与刚果的启示

国际刑事法院方面,即将离职的检察官Fatou Bensouda在她2016年的《案件选择与优先处理》政策文件中指出,法院“将特别考虑对通过破坏环境、非法开采自然资源或非法强占土地等手段实施的、或造成这些后果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罪行提出起诉”。不过,国际刑事法院还从未处理过任何包含环境犯罪的案件。

虽然国际刑事法院有权审判种族灭绝、战争罪以及反人类罪,但其目前对这些罪行的定义并没有具体提及环境罪。

Adam对此作出解释:“想要让国际刑事法院审理诸如种族灭绝这样的事就已经够难了。因此在我看来,虽然对偷猎野生动物或盗用木材进行审理不仅在法律上有意义,而且或许很重要,但我认为,目前想要通过国际刑事法院解决这样的难题并不现实。”

国家司法或许在这方面更有可能有所作为。刚果民主共和国的军事特别法庭已经审理了若干主要针对武装力量的案件。其中一个案件涉及刚果的一名高级陆军军官-Liwenge Eboko将军及其部分手下。这些人于2020年1月29日因“环境罪”被判入狱16个月。Liwenge的罪名是:未能阻止及惩处其手下在刚果民主共和国东部的Virunga野生动物园内犯下的偷猎行为。

在被问及是否有可能针对环境战争罪采取法律行动时,国际自然保护联盟的Brooks满怀希望地说道:“我们应该探讨所有可能性。国际法律资源不仅耗时长,而且很难实施。但一旦建立,这些资源将能提供极其强有力的基础。因此,我当然不建议放弃国际法中的索赔可能性;但同样的,我也不会孤注一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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