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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瑞士检察官判决

Eine Frau versteckt sich hinter Aktenmappe
这是德国的公开法院审理,有时候非常尴尬。瑞士检察院判罪模式的好处是,没人知道有人被定罪。 Keystone

与其他国家不一样,在瑞士90%的刑事案件,最后判决定罪的不是法官,而是检察官,为什么会这样?这是因为瑞士检察官可以行使所谓的惩处令来判决,对此虽然颇有争议,却非常实用。

不久前瑞士许多媒体都在头版使用了这样的题目《联邦检察院对一位鼓吹伊斯兰恐怖主义的年轻人判以条件性监禁》,看到这样的题目可能有人会以为看错了,难道瑞士的法院审理程序不是按照这样的分工:检察院调查、被告听审、法官判决?

瑞士在这方面比较灵活,根据瑞士的法律,检察院(包括联邦检察院)有权做出6个月以下拘禁及罚款的判决。检察院出示书面的判决书,但不需做出任何判决解释。瑞士90%-98%的刑事案件被检察院判决。

外部内容

目前没有很精确的数据,因此苏黎世大学法律教授Marc Thommen和纳沙泰尔大学的André Kuhn正在开展一个全国项目,名为《刑事诉讼的数据与事实》。

瑞士带头羊

按照Thommen教授的说法,现在全世界法律范畴都存在资源不足的问题,许多国家已经接受了检察官与被告之间达成诉辩交易或者设定“条件诉讼程序”等方式,缩短诉讼时间以节省开支。“将判决权移交给检察院这种做法现在是一个国际趋势,”Thommen教授说。

真实案例1:

一名医生被指控,为病人植入了一颗不符合血型的心脏,导致病人死亡,这位医生被检察院利用“处罚令判决”,以失误罪判他40’000瑞郎(约27万人民币)赔偿金及5000瑞郎罚款。

瑞士的确在这方面比较超前:只有在瑞士可以由检察官判罪,完全没有法官的参与。苏黎世早在1919年就已经引进了这种所谓的由检察官通过“惩处令”(Strafbefehl)进行的判决程序。2011年这种方式扩展到全国范围。尽管有些人认为这不太符合法治国家的观念,但是瑞士国会议员及相关人士认为,针对检察院这一“惩处令”的上诉权已经足够维护公正性。被告有权针对检察院的判决提出上诉,换句话说就是:检察院利用“处罚令”所下达的判决只是一个“判决提议”,而并不是真正的“判决”。

甚至有权判决谋杀案

瑞士的法律只限制检察院定罪的幅度,而不限制他们可以定罪的犯罪类型。检察院不仅可以对违法行为实用惩处令定罪,也可以针对犯罪和犯罪行为进行判决,只要检察院认为法律允许的惩罚力度(比如6个月以下监禁或罚款)足以起到制裁作用。

真实案例2:

一位男性在他的Facebook上宣传伊斯兰恐怖主义的视频,联邦检察院判处他6个月监禁并罚款2000瑞郎。

实际上检察院的这种所谓“处罚令判决方式”最初只是针对轻度犯罪行为,比如,在商店中偷窃或一些小型的破坏行为。“这是典型的渐进式招术,”Thommen教授表示:“开始的时候,许诺只是针对小型犯罪,后来逐渐同样运用在中型犯罪上。”

翻看瑞士的《刑法》,检察院可以动用惩处令治罪的犯罪行为包括:盗窃、贪污、严重的身体伤害、(擅自)协助自杀、杀婴(母亲在婴儿出生后直接杀死他/她)、亵渎、贩卖人口或者擅离职守导致死亡等。罪犯自控能力受限时发生的杀人案也可以由检察院判罪。这些已经与“轻微”犯罪扯不上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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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后,依然交由检察院处理

瑞士学术界对检察院拥有的这种“处罚令”判决权持批评态度。他们提出质疑,这难道不是“大检察官”时代的复活?瑞士著名的刑法教授Franz Riklin更是证实,早在1919年就有学术界提出苏黎世的这种检察官判决做法,是将调查官员变成了一个检察官、律师和法官于一身的人。


一位瑞士银行职员开了一个账户,这个账户拥有者的真实身份是一位阿根廷足球官员,这名银行职员还管理了一个阿根廷体育市场营销公司的账户,帮助黑钱入账。联邦检察院以伪造证件及违反洗钱法为罪行,对他判以38’000瑞郎的罚款。

Thommen教授也认为瑞士的这种由检察官判决的做法存在改进的空间,比如被告不服检察院的判决而上诉的案件,又回到检察院手中,他认为检察院的判决应该能被继续上诉法院,否则有失对检察官的监督。

瑞士媒体也对这一做法颇有微词,认为这一惩处令判决程序缺乏透明度,只能远观不可近看。在实际运用中是个障碍,因此被称为内部法律或者秘密法律。

速度快

但是这种判决程序有一个不容忽视的优势,就是快捷优惠,不仅对于审判方,对于被告方也同样。按照Thommen教授的说法,被告在这个程序中享受私密权。“对于被告来说,这种判决方法比较有吸引力,因为没有公开审理程序,因此也没人知道被告被判刑。”虽然最后的判处结果会在检察院放几天,但按照Thommen教授的说法,无人会过目。

因此Thommen教授认为这种审理程序不会在短时间内消失,他说:“否则,费用会太高。”这是一个我们必须接受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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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的国家,其他的法官

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像瑞士这样泛用惩处令判决程序,但其他国家也在寻找加速法律诉讼程序的方法。

  • 德国 也有一种惩处令判决法,但是只能用来处罚轻微犯罪行为,而且是由法官判罪,检查院只能提出申请。
  • 奥地利 法官可以在“强制程序”中不经庭审而判罪,但也仅限于轻微犯罪行为。
  • 日本 100万日元(1万瑞郎)以下的罚款,法院可以通过检察院申请的“快速审理”予以判决。
  • 巴西一个“特殊法院”对于较轻的犯罪予以口头快速判决。
  • 英国有一种“罚款决议”,原本只处罚停车违规,后来扩展到许多交通和其他违规行为,唯一惩处措施只是罚款。
  • 美国的诉辩交易在其他国家也越来越受欢迎,具体是:检察院与被告达成协议:被告在法庭认罪,作为回报,检察院为他定比较轻的罪或者忽略该名罪犯的其他指控。

(翻译:杨煦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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