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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男生女都一样

2020年中国20岁年龄层的青年人中,男性将明显多于女性 Keystone

“早生贵子”、“连生贵子”、“喜得贵子”这一大串祝福的话语都离不开“贵子”,中国人千百年来对“儿子”的渴望在这些词语里溢于言表。直到现在在中国人的意识里还或多或少带着“重男轻女”的观念。

欧洲委员会最近做了一份关于产前性别选择的调查报告,其中有数据显示到2020年中国20岁的年轻人中,男性将多出女性4000万人。

这相当于美国全部20岁以下的男性青少年总数,而这些青年男人几乎没有机会找到伴侣,由此而引发的社会问题可想而知。

但是这一问题不仅存在于中国,在亚洲一些其他国家乃至欧洲也存在同样的现象,男女比例失调带来的社会问题不可低估。

Doris Stump是瑞士国民院议员,也是瑞士欧洲委员会的代表,同时还是瑞士男女平等委员会的成员,她撰写了这份《产前性别选择报告》,她这样告诉瑞士资讯swissinfo.ch,“要想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找到造成这一问题的根源,这就是欧洲议会总结这份报告的宗旨。”

正常的比率

正常情况下,新生儿的男女比率应该是104-106个男婴对应100个女婴,但针对女性胎儿的堕胎早已将这一自然比率破坏。

现代社会科技的发展在无形之中起到了负面的作用,因为通过B超可以提前知道胎儿的性别,这样就可以决定胎儿的去留。比如在印度,做一个鉴定婴儿性别的B超需要500卢比,求子心切的家长往往不吝惜花这笔钱。印度盛行着一句口号:“现在付500卢比,好过以后付50000卢比。”因为在印度,如果生了女儿,以后需要家长付出一大笔陪嫁。

印度的例子在亚洲其他国家并不少见,这样造成男女新生儿比率严重失调,中国每100个女性新生儿要对应113个男婴;印度112;南韩107。

欧洲状况

那么在欧洲这种现象是否好一些?对此Doris Stump女士予以否认:“以前我们总是指责中国、印度存在重男轻女问题,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在欧洲的四个国家:格鲁吉亚、阿塞拜疆、亚美尼亚和阿尔巴尼亚的男女出生比率与中国和印度类似。”

阿尔巴尼亚、阿塞拜疆、亚美尼亚100名女性新生儿所对应的男婴人数也是112人,格鲁吉亚111人。“通过对这些国家的走访,我们发现了很多问题,一方面这些国家的人们并未意识到男女比例失调的严重性,另一方面统计数据也有问题,有些女婴出生后根本就未被登记户口。”Stump女士这样说。

“但是总体来讲,欧洲目前的这一问题尚未严重到一定程度,因为连年的战争令这几个国家处于男性缺乏的状况。”

而在欧洲其他国家也并不是完全没有问题,有些西方社会的医生从事一种业务,为有特殊愿望的夫妇,提供试管婴儿服务,一般情况下婴儿的性别是被选定的。美国一家专门为不孕夫妻提供这种服务的医院,得出一个令人吃惊的结果,希望生女孩的数量是男孩的2倍。对此Doris Stump表示:“这也不是好现象,因为同样破坏了自然规律。”

另外,来自亚洲或东欧国家的移民也将产前性别选择现象带入一些西欧国家。

导致的社会问题

究其根源,各国人倾向于男性后代的原因也各不相同,在有些国家的社会观念中,可能是传宗接代,有些则可能是处于经济原因“养儿防老”;有些国家农业地区需要男性劳动力;而另有一些国家依然存在着“男尊女卑”的意识。

对于新生儿性别的选择,造成男女比率失调会带来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比如男性找不到伴侣,会造成心理、生理问题;性犯罪;女性被绑架卖到缺乏女性的地区;女性的价值不能得到充分发挥,尽管她们受了高等教育,却只能待在家里;家庭暴力等都是有可能出现的社会问题。”Stump女士这样对swissinfo.ch说。

那么针对这一问题,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就此Stump女士表示,首先存在问题的国家应该认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其次应该围绕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进行调查;应该深入解决男女不平等的问题;最后医疗人员应该采取正确的态度面对这个问题。

“对于存在这一问题的国家来讲,首先解决男女平等问题,因为如果男女在社会上受到‘等价’对待,那么产前性别选择则是完全没有必要的了。”同样是男女平等委员会成员的Doris Stump女士最后斩钉截铁地说。

100名女婴对应的男婴:

 

中国:

1953年:107

1982年:108

2005年:120

2011年:113

印度:

1950年:108

2011年:112

南韩:

1990年:116

2007年:107

2011年:107

欧洲的一些数据(2011年):

安多拉:107

波斯尼亚、卢森堡、黑山、葡萄牙、斯洛文尼亚: 108

格鲁吉亚:111

阿尔巴尼亚、亚美尼亚、阿塞拜疆: 112

其他欧洲国家:104-106

首先应该对出生时男女性别比率做出具体调查,并进行宣传避免出现比例失衡现象;

其次对有可能对选择婴儿性别有辅助作用的医疗技术进行统计;

鼓励对产前性别选择及其后果的研究;

鼓励政府为医疗人员制定相关规则,禁止协助产前性别选择而引起的堕胎,除非发现严重的遗传疾病;

禁止医院在产前给出胎儿性别的信息,除非出于积极用意;

制定相关法律,禁止使用有助于产前性别选择的医学技术和堕胎,除非发现严重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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