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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避難

Keystone / Peter Schneider

任何人都可以向瑞士政府申請避難–尋求庇護、免遭迫害–但是,申請人必須證明或至少可信地顯示其難民身份。

此内容发布于 2022年0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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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避難法》(英)外部链接為難民身份進行了定義,並就是否予以庇護的條件做出了規定。

根據該法,“如果尋求避難者的避難請求毫無根據或者本身自相矛盾、與事實相悖,或者是基於偽造、歪曲事實等情況,他們的避難請求尤其不具可信性。” 

瑞士新的庇護申請審理程序於2019年3月1日正式生效。整套程序都經過改革,以加快審理速度,這意味著從難民收容中心到法律援助、上訴期限等各個層面都發生了重大變化。

抵達瑞士

避難申請可通過下列方式提出:

- 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任何瑞士邊防檢查站或瑞士機場邊界管制辦事處提出

直接向聯邦移民事務秘書處(SEM)為庇護申請者開辦的各聯邦接待中心提出

瑞士政府對於境外提出的避難申請不予受理,然而,在瑞士申請庇護的外國公民可以通過瑞士外交代表機構提交簽證請求,瑞士大使館或者領事館會對申請人的避難理由的可信性進行評估,從而決定是否簽發簽證。如果尋求避難者的生命或人身受到直接、嚴重和實際的威脅,則有可能向其簽發人道主義簽證。

離開祖國、身處第三國的申請人被認為不存在人身威脅,因此不具備提出庇護請求的資格。

瑞士是《都柏林公約》的簽署國,根據該項公約,避難申請人首先抵達的歐洲國家應該提取他們的指紋,並且聽取他們的申請。從理論上說,而後入境歐盟/歐洲自由貿易聯盟(EU/EFTA)區內另一個國家、再次重新申請庇護的避難申請人應該被送返到其最先提出申請的國家。

目前各國正圍繞《都柏林協議》重新談判,嘗試就歐洲移民公約達成共識。

準備階段

不管以何種方式入境,尋求庇護的外國人必須在瑞士境內的一個庇護登記中心報到,以開始申請庇護。在這個為期大約三週的準備階段內,申請者會被安置在該中心,並可享受免費的法律援助。

庇護申請者需同聯邦移民事務秘書處工作人員進行幾次面試,目的是要確定申請者的身份及核查瑞士是否有權受理他們的申請。申請人需提供自己的個人詳細資料、行程安排以及尋求庇護的理由。他們會被提取指紋,與歐洲數據庫Eurodac系統中的指紋進行比較。登記中心也會為他們做一次體檢,若有必要,還會做深入檢查以確定他們的年齡並對其DNA進行分析。

指定受理程序

收集到尋求庇護者的初步信息後,聯邦移民事務秘書處會依據申請者原籍國的局勢、申請的可信度及申請者本人的行為,給此人指定受理程序。

都柏林審批程序:如果聯邦移民事務秘書處確定申請者已在另一個《都柏林協議》簽約國做過登記,就會將此人遣返原登記國。但如果出現某些國家對申請者登記發生系統性失誤的情況時,也會允許破例。這種程序在登記中心內進行,最多持續140天。

快速審批程序:如果聯邦移民事務秘書處判定在準備階段獲取的信息足以對庇護申請做出確定無疑的評估,就會選擇走快速審批程序。工作人員會對申請人進行一次聽證,並在之後的8個工作日內給出決定。這種程序在登記中心內進行,最多持續100天。

延長審批程序:如果聯邦移民事務秘書處認定在準備階段獲取的信息不足以就庇護做出決定,仍需採取額外的調查措施,那麼就會選擇延長審批程序。申請人會被分配給某個州,並移交至該地區的一個接待中心。這種程序最多持續一年。

在庇護申請受理期間,申請人會被簽發N類居留許可。這意味著最初的3-6個月內,申請人無權工作,之後必須得到批准方可就業。家庭團聚與出國旅行都被禁止。

自正式實施後,瑞士新的庇護體係不斷遭到法學人士及移民援助組織的抨擊。他們批評聯邦移民事務秘書處的幾點分別是:不去考慮申請者的個人健康而倉促做出決定,恪守期限過於死板,以及在聯邦接待中心設置了安保制度。

批准申請

如果聯邦移民事務秘書處判定庇護申請者滿足難民身份條件,就會批准其庇護申請,此人會被移交至某個州,在那裡開始融入瑞士的生活。

她/他將獲得B類居留許可,同時可以工作、享受家庭團聚和出國旅行權利,只是不能回原籍國。

駁回申請

如果聯邦移民事務秘書處認定庇護申請者不能滿足難民身份條件,其申請將被駁回,此人應在一定期限內離境,若不遵守期限,就可能被強行遣返其原籍國。在被遣返前,申請被駁回者有可能被拘留,這也包括兒童。

如果瑞士與其原籍國未曾簽署重新接納協議,那麼此人不能被強行遣返,而應自行離開瑞士國境。假如此人決定駐留瑞士,則她/他不能工作或接受教育,不能享受家庭團聚權利,除緊急援助外,也無法取得社會補助。

如果其原籍國整體狀況過於惡劣(戰爭、武裝衝突),遣返回國違背了瑞士對國際法的義務,那麼此人可能會獲得臨時居留資格,即得到F類居留許可。憑這種居留證她/他可以找工作,但需等到三年之後且要滿足一定條件,方可申請家庭團聚。

上訴

在申請被駁回或聯邦移民事務秘書處不予受理申請的情況下,庇護申請者可以向聯邦行政法院(Federal Administrative Court)提出上訴。

取決於受理程序的不同,上訴期限也有區別:都柏林審批程序的上訴期是5個工作日,快速審批程序的上訴期為7個工作日,延長審批程序的上訴期則為30天。聯邦行政法院是二審和終審機構,這意味著當事人對駁回申請的決定只能上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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