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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男同性恋者 香港高院判4性罪行条文违宪

(法新社香港30日电) 香港高等法院今天判决,包括「促致他人作出同性肛交」和「两名16岁以下男子作出重猥亵作为」等4条性罪行条文违宪,因它们仅规范男同性恋者,不适用女同性恋或异性恋人士。

根据报导,香港同志组织「彩虹行动」前年提出司法覆核,指出「刑事罪行条例」中有7条与肛交相关性罪行条文对男同志构成歧视,高等法院今天裁决其中4条违宪,另外3条则采纳律政司提出的补救解释,增加「女子」等字眼,以求性别平等。

尽管香港1991年即将同性恋除罪化,源自英国殖民时期的相关歧视性法律却得以存续。

法官Thomas Au在判决中指出,这些条文违反平等权,且具歧视性内涵,抵触「基本法」及「人权法」,因此判决违宪。(译者:陈韵聿/核稿:刘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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