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时“种族灭绝”才算种族灭绝?

加沙正在发生种族灭绝吗?尽管越来越多的国际法专家作出肯定判断,但这个问题依然在产生分歧,尤其是在国家层面。那么,究竟谁有权对此定性?依据是什么?又会带来哪些后果?本文将为你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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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沙这个巴勒斯坦飞地经过了近两年的轰炸,已是满目疮痍,而以色列正在加紧军事进攻,人道援助也只是零星进入。近日联合国宣布加沙城发生饥荒,越来越多国际法专家提出加沙可能正在发生种族灭绝。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UNHRC)委托的专家以及国际和以色列非政府组织也持相同观点。但各国立场不一,西方国家在国际司法作出裁决前拒绝使用这一术语,而以色列方面则坚决否认所有指控。
什么是种族灭绝?
“种族灭绝”这一法律概念由一名波兰法学家在1944年提出,并在1948年《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得到明确定义。
这项由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际条约,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暴行以及纽伦堡审判之后诞生的。在纽伦堡审判中,对大屠杀负有责任的纳粹领导人因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破坏和平罪受到审判。(当时,“种族灭绝罪”在国际法中尚未存在)。
《公约》规定了两个关键要素。首先是针对某一(民族、种族、族裔或宗教)群体的种族灭绝行为,具体包括五种:
- 杀害该群体成员
- 对其成员造成严重身体或精神伤害
- 蓄意使其处于导致群体全部或部分灭绝的生活条件下
- 采取措施阻止该群体内部生育
- 将该群体的儿童强行转移到另一群体
其次是种族灭绝意图,即这些行为(哪怕只发生一种即可定性为种族灭绝)也必须伴随有消灭该群体全部或部分的意图。
日内瓦国际关系及发展高等学院(IHEID)国际法教授帕奥拉·盖塔( Paola Gaeta)指出:“行为容易证明,但要证明种族灭绝意图却很难。”
日内瓦大学国际法教授罗伯特·科尔布(Robert Kolb)补充道:“必须要证明不仅存在杀害群体成员的意图,还要证明这种杀害是为了全部或部分消灭该群体。与战争罪和反人类罪不同,种族灭绝在法律上的定义非常狭窄。从法律角度,它并不比其他国际罪行更严重。但在公众眼中,罪行是有等级的,而种族灭绝是‘罪中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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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实施种族灭绝?
问题看似简单,实则复杂。国家是否能在法律意义上实施种族灭绝?科尔布回答道:“严格来说,不能。实施种族灭绝的是个人,而非国家。国家则是违反了《公约》。”该公约要求各国预防和惩治种族灭绝罪。“也就是说,《公约》要求国家不得实施种族灭绝,我们所说的是违反《公约》。”
谁有权给“种族灭绝”定性?
盖塔提醒道:“这个问题问得不对。”然而在谈到加沙的时候,这却成了人人关切的问题。在法国TF1电视台节目中,一名记者要求法国总统埃马纽埃尔·马克龙(Emmanuel Macron)表明立场时,他回答:“政治领导人无权使用这一术语,这应由历史学家在适当时候作出判断。”
盖塔解释说:“不止历史学家可以作出定性,政治家、非政府组织、联合国专家、法学家以及法庭也能,只不过证据标准、时间维度和定义可能各异。”
她补充说:“问题中的‘谁有权’问错了,因为国际社会是无政府状态,没有统一的权威。从国际法角度,每个国家都可以自由地作出自己的结论。有没有种族灭绝,各国无需等待国际法院裁决才能表态。”
例如在卢旺达案例中,许多国家在国际法庭确认前,就已将那里发生的大屠杀定性为种族灭绝。近些年,美国也谴责苏丹达尔富尔地区和中国新疆发生了种族灭绝,而国际司法机构并未裁决。在加沙问题上,卡塔尔、巴西和纳米比亚等国已明确提及种族灭绝。
尽管公众常将种族灭绝理解为对一个民族的屠杀,但《公约》并未指出必须看到群体被彻底消灭,关键在于是否存在毁灭意图。

那么国际司法扮演什么角色?
国际司法也能认定种族灭绝,主要有两类机构扮演两种不同的角色:
- 国际法院(ICJ):联合国最高司法机关,负责处理国家间争端
- 国际刑事法院(ICC):124个成员国承认其有权审判涉嫌严重罪行(包括种族灭绝)的个人
- 另有一些特别法庭,例如为前南斯拉夫和卢旺达而专门设立的几个
若一国认为另一国违反了《公约》,即可向国际法院提诉。例如南非指控以色列在加沙实施种族灭绝,冈比亚则指控缅甸对罗兴亚人犯下种族灭绝罪。目前两案尚未有最终裁决。
国际刑事法院虽审理该罪行,但只审判个人而非国家。迄今,它从未就种族灭绝对任何人作出判决。但在2024年底,该法院对以色列总理本雅明·内塔尼亚胡(Benyamin Netanyahou)发出逮捕令,指控其犯下反人类罪和战争罪,他对此予以否认。2023年,该法院也曾对俄罗斯总统弗拉基米尔·普京(Vladimir Poutine)发出逮捕令。
截至今日,只有三个种族灭绝罪被国际司法认定:卢旺达针对图西族的大屠杀(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已对罪犯定罪)、波黑斯雷布雷尼察大屠杀(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已对塞尔维亚领导人定罪),以及柬埔寨红色高棉政权对占族和越南人的大屠杀(柬埔寨法院特别法庭已对红色高棉高级领导人定罪)。国际法院同样承认了斯雷布雷尼察的种族灭绝,但并未认定塞尔维亚是实施方。
历史书中记载的案例更多,尤其是在《公约》生效之前,例如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的亚美尼亚种族灭绝。然而这些种族灭绝也成为激烈政治争论的对象:亚美尼亚种族灭绝虽然得到许多国家和国际机构的承认,却仍遭土耳其否认。
国内司法能否审理种族灭绝?
可以。相关国家的司法机关在法律框架允许时可以审理此类罪行,第三国的司法机关也可以根据普遍管辖原则进行审理。该原则允许其适用国对在境外发生的国际罪行进行审判。2023年,瑞士司法机关就曾判定一名前利比里亚指挥官犯下反人类罪。

假如一个国家或国际司法认定存在种族灭绝,那么会有哪些后果?
依据1948年的这项《公约》,各国有义务预防和惩治种族灭绝罪。科尔布解释:“一旦一个国家认定存在种族灭绝,那么该国就负有某些义务,例如不可提供支持,即不得为实施种族灭绝提供援助或帮助。”
“该公约禁止‘故意的支持’。例如在武器供应的情况下,这意味着供应是在故意的前提下进行的-即明知或有充分迹象表明,这些武器将被用于实施种族灭绝,”这位专家解释道。
各国也可针对涉嫌违反《公约》的国家采取反制措施(制裁)。
若国际法院认定加沙发生种族灭绝,那么后果将会如何?盖塔解释说:“在国际法上,一个国家违反贸易协定或违反《公约》,其法律后果并无本质区别-违法国必须停止非法行为,不得再犯,并支付赔偿。”
对于施害者而言,种族灭绝是难以承受的沉重罪责;对受害群体而言,它是一种塑造集体身份的创伤。“由此产生的叙事会将各国分别置于历史的正确或错误一方,”盖塔最后总结道。
(编辑:Virginie Mangin/livm/sj,编译自法语:小雷/g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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