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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各方要求严格安乐死立法

甚至很多外国人也为了实施安乐死而来到瑞士 Keystone

与大多数欧洲国家相反,瑞士对安乐死的政策比较宽松。而目前瑞士各界提出制定明确的相关法则的要求。一项议会提案要求联邦承担起对安乐死组织的监督义务。国家医学伦理委员会也提出同样要求。

由于大多数欧洲国家都将实施安乐死等同于犯罪,所以越来越多希望被施行安乐死的人来到瑞士-每年多于100人。在政治讨论中甚至将该现象称为“死亡旅游业”。

瑞士刑法第115条规定,出于利己动机实施的安乐死行为,可追究刑事责任。利用逆向思维诠释便是:如果实施安乐死不是出于利己动机,那么就不被追究刑事责任。

正是这项法规,使瑞士对安乐死的实施采取了相当宽松的态度。同时使帮助人们进行安乐死的组织如Dignitas或Exit在瑞士应运而生。

因为大多数欧洲国家都将安乐死等同于犯罪,所以越来越多希望被施行安乐死的人来到瑞士,每年多于100人。在政治讨论中甚至将该现象称为“死亡旅游业”。

例如英国人Noël Martin,他在德国曾被新纳粹攻击,导致1996年截瘫。不久前他将其愿望公之于众,希望到瑞士接受Dignitas组织的帮助,实施安乐死。

提案反对“滥用安乐死”

瑞士基督民主党联邦议员Hansruedi Stadler提出了一项针对“死亡旅游业”的议案。这项议案将在下次联邦议会上得到讨论。

瑞士全部4个执政党派、30位联邦院议员已经签署了该议案。该议案要求联邦承担起对安乐死组织的监督义务。

Stadler表示“这些机构的金融和运作状况不够透明。”

国家医学伦理委员会(Nationale Ethikkommission für Humanmedizin 简称:NEK)也在去年10月提出过类似要求。NEK认为,只有当人在忍受严重的、出于病因的痛苦时,才可提出安乐死要求。如果所患为短期重病或精神疾病,或出于外部压力,都不应当被允许实施安乐死。

政府明确表示反对

瑞士政府明确表示不会就安乐死立法,也拒绝联邦承担监督义务。司法部长克里斯托福・布劳赫(Christoph Blocher)曾在《新苏黎世报》上表明立场:“可能出现的、滥用安乐死的行为,应该受到刑法、卫生法或其他相关法律的制约。对其进行监督,则是各州和乡镇的职责。”

他认为要求联邦承担监督义务还会有副作用:“如果国家承担监督义务,那就相当于从外界对这类组织予以承认,将他们的行为合法化,甚至是给他们进行了品质保证。那样不是更危险么。”

有选择安乐死的自由,但没有帮助进行安乐死的权利

洛桑大学伦理学教授、国家伦理委员会委员Alberto Bondolfi对政府的解释表示理解:“至少我们不想就此问题展开宗教方面的论战”。

尽管他对瑞士实施安乐死的宽松态度表示理解,但他仍认为,目前还存在着很多问题:

“如果我想结束自己的生命,国家应该尊重我选择的自由;但这不包括要求别人帮助我进行安乐死”。简而言之:请求自杀帮助的权利并不存在。

他认为瑞士的刑法过于泛泛:“刑法第115条不是针对重病患者的,而是对所有人的”,“如果我给我的朋友一把手枪,因为他失恋想自杀,这是不负法律责任的,尽管我的朋友还完全健康。”目前的这一刑法难以保证被施行安乐死的人确实是需要进行安乐死的重症病人。

Alberto Bondolfi认为,“死亡旅游业”会损害瑞士的国际名声。瑞士人民对安乐死的态度也可能流于过分自由化。

swissinfo,Andrea Tognina

与其他欧洲国家相比,瑞士在安乐死的实施方面政策较为宽松。荷兰和比利时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实施主动安乐死(安乐死借第三人辅助)。

主动安乐死在瑞士等同于谋杀,可追究刑事责任。

2005年350人曾求助于安乐死组织。

据瑞士国家伦理委员会估计,每年有近100人为了实施安乐死来到瑞士。

在瑞士近1/5的安乐死由第三人辅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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