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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入籍不需通过公民投票

乌里州安德马特的选民依然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 Keystone

在瑞士外国人入籍不需要瑞士公民在投票箱前投票决定,只有地方行政机构有权利对此进行裁决。关于这一法律草案瑞士已经进行了长时间的斟酌。

最近在第三轮关于公民法的讨论中,瑞士联邦院再次呼应国民院的决定,否定了外国人入籍需通过公民投票的法律草案。

这是右翼保守党派-瑞士人民党于2003年提出的一项名为“民主入籍”的全民投票动议,动议提出外国人入籍问题应该由公民投票决定,并应就此制定法律草案。

瑞士乌里州基督民主党派的Hansheiri Inderkum代表国家政治委员会(SPK)说,国民院早已以绝大多数的反对票,否决了该项法律草案。

国家政治委员会曾担心如果联邦院与国民院步调不一,将产生不良后果。

联邦法院也持同样态度

联邦院的观点不仅与国民院一样,这同样也是联邦法院的态度。早在2003年,联邦法院就在两个裁决中将“公民投票决定外国人入籍”定为不合法。

联邦院提出只有作为地方行政机构的“地方集会”才能够决定外国人的入籍问题,而且在入籍申请中,允许给出一些个人数据,比如来源国、居住期、融入程度等等,但是不必公布宗教信仰。

提出反建议

联邦院提出这一建议被视为瑞士人民党提出的“民主入籍”动议案的反建议。

这一全民公投动议案现在再一次被联邦两院否定,最后的决定权落在瑞士公民手中-2008年6月1日瑞士选民将最后在全民投票中作出裁决。联邦将在2008年1月对这一投票日期给以确定。

瑞士人民党的该项动议案还提出,瑞士选民应该有权决定地方上的哪一机构可以决定该地区外国人的入籍问题,而且如果外国人入籍申请遭拒绝之后,也无权上诉。

而国民院和联邦院早已达成一致,认为入籍申请被拒绝的人,有权要求被口头告知遭到拒绝的原因。其实国民院的最初要求是必须做出书面解释。

有悖人权协约

瑞士联邦、国民院、联邦院一致认为,通过法庭审核拒绝外国人入籍有违欧洲人权协约的规定,同时也违背了欧洲“去除各种形式的种族歧视”的协约。

瑞士资讯(swissinfo)及通讯社

通过地方集会和公民投票决定外国人入籍主要发生在瑞士德语区。最著名的是卢塞恩州Emmen的入籍事件。

在那里,从名字就能看出是前南斯拉夫人的入籍候选人几乎没有被通过的可能。

2003年联邦法院决定,作出拒绝入籍的决定必须有合理的解释。自从这一裁决公布以后,投票决定外国人入籍在很多地区被视为非法。

针对瑞士这一最高法庭的裁决,瑞士人民党SVP提出了这一有关入籍的动议。

在瑞士居住12年以上的人,可以申请加入瑞士国籍。

很好地融入瑞士社会并遵守瑞士法律的人,将得到瑞士联邦的入籍批准。

入籍需要首先通过居住地和所在州的审批,然后上交联邦。

2005年瑞士的入籍人数达39753人,创历史最高纪录。

瑞士人口20%以上是外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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