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作为科研对象?

是否可以从刚出生的新生儿的脐带上提取血样进行科学研究?这是一个医学、心理学和社会学共同的话题。
在许多科学领域人类都是科研的中心。但是在瑞士的宪法中至今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一空白现在将要被填补。
1978年Louise Brown出生于英国,她是世界上第一个试管婴儿。而在瑞士关于利用医学来繁衍人类的话题却是在过了10年之后才开始引起注意。相关的法律从2001年1月才在瑞士正式生效。
首次利用胚胎干细胞进行科研也为瑞士带来了一条相关法律的问世。2005年3月1日一条有关胚胎干细胞的科研法律在被全民投票通过后生效。
然而在瑞士却没有明确的有关人类科研的立法,这种情况必须改变。
全国统一的条款
瑞士显然很晚才开始关注这一有关人类尊严的科学领域。但是瑞士并非对此“漠不关心”,国民院议员社会民主党派的Josiane Aubert说:“许多州都建立了统一的规定也成立了伦理委员会。”
科研机构和大学附属医院中都制定了内部的条款,这些条款都与维护人类尊严有关。但是至今瑞士并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该类法律。
分歧
就算制定关于人类科研的宪法在瑞士得到民众的支持,9月中旬国会中的相关讨论依然会出现分歧。
主要围绕两点:首先是联邦必须遵守的常规,例如对于那些无判断力人士(儿童和老年痴呆患者)的研究。
另外一点,瑞士人民党认为瑞士已在欧洲生物医学协议上签字,因此不再需要制定一条常规法律(规定当事者的认可义务)。但是瑞士立法委员会却坚持不放弃这项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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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无判断力的人应该怎么做?
尊重人类尊严与科研自由化之间的关系是一个伦理问题。制定有关人类科研的宪法,在某种程度上将人类的尊严赋予了更多的价值。
因此未经本人许可不得针对此人进行研究,即便针对一名死者也同样不行,甚至不能进行最简单的唾液提取。
那么对于那些无判断力,比如儿童、残疾人或者重病患者应该采取怎样的态度?心理学家Verena Schwander表示:“这些人应该被排除在科研对象之外。”因为只有特殊的认知才能发展成有用的疗法,比如儿童的肌体反应与成人的有所不同。
监护人有决定权
法律规定,对于无判断能力的人,必须得到其法律监护人的同意才能够成为科研对象,在这种情况下,实验的风险必须控制在最低。
因所谓的“社会同情心”而对这些人实行“完全地科研禁止”,已被否定-所有人都应该有机会为后人做些什么。
而对于法律科学家Kurt Seelmann来说这一说法不够清晰。他认为“最小的风险”的概念模棱两可。
他认为“同情心”并不应该“驱使”那些手无缚鸡之力的人,这就像没有人必须被迫为交通事故的牺牲者输血一样。
瑞士资讯(swissinfo),Doris Lucini
直至目前,瑞士关于人类科研在国家层面只有一些特殊的条例,比如再生医学、遗传学和器官捐献条例。
联邦将从4个方面入手制定相关法律:
1. 每一位科研对象本人都必须事先得到详细的解释是前提条件。任何人都有权拒绝接受采样,没有人能够被强迫参与科研实验。
2. 科研计划实行过程中,不应对参与者产生过大风险和负荷。
3. 无判断能力者在法律上允许作为科研对象,但是他们将受到特殊的保护,“冒险”要降低到最低。
4. 任何一个科研项目都必须接受检验,以保证参与对象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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