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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法院判决公司可禁戴穆斯林头巾

(法新社卢森堡14日电) 欧洲最高法院今天针对一项里程碑式案件做出判决,裁定欧洲公司可禁止员工穿戴包括伊斯兰头巾在内的宗教性或政治标志。

设在卢森堡的欧洲法院指出,如果公司内部规定,禁止穿戴「任何政治、哲学或宗教性标志」,不构成「直接歧视」。

欧洲法院针对比利时G4S保全公司开除一名坚持戴头巾的穆斯林女员工案,做出裁决。

穿戴宗教标志,特别是头巾等伊斯兰象徵,在欧洲各地民粹情绪升高之际,变成热议议题。如奥地利等若干国家还考虑在公共场所,全面禁止全脸面纱。

比利时G4S于2003年雇用的接待员艾许比塔(Samira Achbita)是穆斯林。欧洲法院指出,G4S公司当时有「不成文规定」,员工上班时不得穿戴任何政治、宗教或哲学性标志。

艾许比塔2006年告诉公司,她要戴伊斯兰头巾上班,但公司告知不准。公司后来正式下达禁令,艾许比塔遭到解雇,她上法院控告遭到歧视。

欧洲法院说,欧盟法律的确禁止基于宗教的歧视,但G4S的作法是全体员工一视同仁,意味并未专门针对某人适用那项禁令。(译者:中央社罗苑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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