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融信息公开方面,瑞士只按最低标准行事
对于瑞士这样规模的国际金融中心而言,仅仅满足信息交换的最低标准,并不足以有效应对洗钱、腐败和逃税等风险。这是税收正义网络(Tax Justice Network)的安德烈斯·克诺贝尔(Andres Knobel)和鲍勃·米歇尔(Bob Michel)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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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收正义网络发布的2026年《金融保密指数》(Financial Secrecy Index)中,瑞士再次被列为全球最坚定的金融保密制度捍卫者之一,排名第二。根据衡量各国在全球跨境金融服务市场所占份额的“全球规模权重”(Global Scale Weight,GSW)的指标,瑞士并非全球最大的离岸金融中心:其市场规模仅相当于美国的14%。
与此同时,瑞士也并非全球保密程度最高的司法管辖区。例如,就透明度和监管框架而言,巴拿马和阿联酋的表现比瑞士更有过之。
然而,凭借庞大的金融业规模以及持续存在的透明度缺陷,瑞士仍然处于全球金融保密体系的核心位置。
《金融保密指数》并未表明,瑞士之所以能够发展成为如此重要的国际金融中心,主要因为实行金融保密制度。法治稳定、良好声誉、地理位置以及诸多其他因素,无疑都是重要因素。但无论如何,作为一个如此重要的国际金融中心,瑞士有义务承担与地位相匹配的责任。
巨额资金持续通过瑞士的银行账户、企业、房地产和信托机构流转,因此逃税、腐败和洗钱等风险不容忽视。
然而,瑞士在透明度政策方面依然落后于许多国家。
表面上,瑞士已落实自动信息交换等国际标准,并参与经合组织的相关倡议;但在实际操作中,它始终倾向于只满足最低要求,而很少多做半分。
在透明度方面,许多欧盟和经合组织成员国的表现明显优于瑞士。对于瑞士这样体量庞大的全球金融中心而言,想要有效遏制洗钱、腐败和逃税风险,仅仅达到国际信息交换的最低标准,或是仅向政府部门开放实际受益人信息,却将记者和民间社会组织排除在外是远远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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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征收领域的行政协助以及银行账户信息交换,就是很好的例子。相较于经合组织的《共同申报准则》(CRS),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在自动交换银行账户信息方面存在漏洞,因此美国对非居民资金越来越具有吸引力;与此同时,大量资产也正流向迪拜、新加坡等金融中心。但这些现象不应成为瑞士降低在自动信息交换领域的目标和标准的理由。
正如许多欧洲国家因殖民主义时期攫取全球南方国家和地区的资源与财富,而对这些国家负有责任一样,瑞士同样应为全球金融保密体系的形成及其在这一体系中的核心地位承担责任。正是这一体系,使来自全球南方国家的非法资金流动和资本外逃成为可能。
对于许多人均收入特别低的国家来说,获取税务信息的重要性并不亚于接受发展援助。掌握这些信息,有助于各国政府发现未申报的离岸资产,执行本国税法,并追回原本可能流失的税收收入。
因此,瑞士对国际发展的最大贡献不仅体现在官方发展援助资金上,也体现在分享税务信息的能力上。瑞士应确保全球南方国家能够获得落实税法所需的信息,从而减少税收流失,并筹集急需的国内财政资源。
这意味着,瑞士应突破现有信息交换框架的局限,将税务信息交换视为一种发展援助形式。如今,许多受离岸避税影响最严重的国家,实际上是被排除在经合组织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体系之外的。
根据《共同申报准则》,各国只有能够提供同等信息作为交换,才有资格获得其他国家分享的信息。然而,对许多全球南方国家而言,实施这一准则需要付出极高成本。因此,有些国家可能仅仅因为缺乏足够资源全面参与该体系,就无法获得本国居民在瑞士银行账户的信息,即便对瑞士而言,这些国家能够提供的相关信息,价值原本就十分有限。
而这种情况并非不可改变。
在国际法中没有任何规定禁止瑞士单方面提供相关信息。瑞士完全可以每年向目前无法参与信息交换机制的低收入国家提供经过匿名化处理的汇总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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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将有助于各国决策者追踪那些未申报海外资产的流向和存放地点。瑞士还可以主动向世界上最贫困、已经签署了《税务行政互助多边公约》(MAAC)的国家提供有关其居民在瑞士持有大额银行账户的信息。对于尚未签署该公约的国家,瑞士可以设立专项合作计划(Ad-hoc-Programme),支持信息交换和税务执法能力构建。事实上,这些障碍都并非不可逾越。
瑞士不愿意超越最低要求的做法也并非新鲜事。几十年来,这种态度一直贯穿于这个国家的国际税务合作政策之中。
为了维护银行保密制度,瑞士曾长期进行抗争,并拒绝接受涉及泄露数据的信息交换请求。此外,瑞士还曾尝试通过“鲁比克协议”(Rubik Agreements)阻止自动信息交换制度的推行。根据该方案,瑞士可以代其他国家征收未申报的瑞士账户税款,但账户持有人的身份仍然保密。
当这一努力最终失败后,瑞士又利用自身影响力,推动在经合组织自动信息交换体系中加入一系列限制性条款。其中包括至今仍使许多发展中国家无法参与的“对等交换原则”,以及“用途限定原则”(即所交换信息只能用于税务目的)。这意味着,相关信息不能被用于打击洗钱、腐败以及其他非税务犯罪行为。
在行政协助的其他领域,瑞士同样往往只履行法律和政治层面规定的最低义务,而很少进一步扩大合作。去年的《金融保密指数》曾对各国在多大程度上利用了全球最重要的国际税务合作协议-《税务行政互助多边公约》(MAAC)所允许的例外条款做出了评估。
与许多邻国不同,瑞士决定,不协助追缴外国税收欠款,也拒绝就所得税和财产税之外的其他税种开展信息交换。这实际上意味着瑞士既不会交换与他国遗产税征收有关的信息,也不会协助追缴相关税款。
这些做法显然不像一个希望在国际税务合作领域发挥领导作用的国家应有的表现。税收正义网络的研究显示,那些广泛使用《税务行政互助多边公约》例外条款的国家,往往也是金融保密制度最为突出的国家。
2026年版《金融保密指数》再次显示,在金融透明度方面,瑞士依然落后于许多同等级国家。其中,实际背后所有权以及房地产方面的透明度问题尤为突出。尽管瑞士被欧盟成员国环绕,而十多年来欧盟在实际受益所有权透明化方面一直走在前面,可瑞士却屡次落在后面。
直到2026年6月12日,瑞士才宣布备受期待的实际受益所有权登记制度于2026年10月正式生效。虽然这无疑是一项进步,但它也再次反映出瑞士政策改革的一贯模式:只有在持续受到国际压力之后,才会推动透明度改革,而且通常仅达到最低要求。即便如此,条例中也仍然存在明显漏洞。例如,新系统并未涵盖某些类型的法人实体,以及在瑞士开展业务的外国信托机构。
瑞士是时候放弃将银行保密制度视为竞争优势的思维了。这个国家应当重新审视自己在全球金融体系中的角色,并向那些长期承受离岸金融保密制度和资本外逃负面影响的发展中国家提供更多支持。
一个良好的起点是:支持联合国推动建立《国际税务合作框架公约》(FCITC),打造更加包容和普遍的国际税务合作机制;提高资产背后真实所有者以及房地产所有权信息的透明度;并确保低收入国家能够获得来自瑞士的税务信息和行政协助。即使这意味着瑞士需要主动提供信息,或在对方无法提供同等信息的情况下单方面提供信息,也应如此。
(编辑:Virginie Mangin/gw,编译自德文:杨煦冬/d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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