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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苛反卖淫法 南韩宪法法院:合宪

(法新社首尔31日电) 南韩宪法法院今天裁定,严惩妇女出卖身体换取金钱的反卖淫法律不违宪。

这项2004年制定的法律规定,任何人因买春或卖春遭定罪,最高可处一年徒刑及300万韩元(约新台币8.3万元)罚金。

今天的裁决主要聚焦于2012年由一名41岁娼妓提起的诉讼。她对自己被逮捕及遭罚50万韩元提出挑战,主张惩罚自愿卖淫,尤其是在性工作者别无其他赚钱手段的情况下,违反宪法保障的权利。

然而,针对性交易可能属非强制性质,宪法法院予以驳回。

合议庭法官在裁决中指出:「卖淫本质上是一种暴力和剥削,因此不能被视为自由交易。」

这项判决引发在场性工作者及维权人士愤怒反应。

一名发起性工作者协会的维权人士告诉记者:「当权者对性工作者毫无同情心,逼她们去死。」

一名性工作者则含泪问道:「我们不是韩国人的一分子吗?他们没有为我们着想。」(译者:中央社徐崇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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